• 005303449/2020-00019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水利,实施方案,地下水压采
  • 2020-03-26
  • 2020-03-31
  • 通知
  • 登政〔2020〕4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26日     

 

 

登封市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造成的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陷、河水断流,水质污染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城区2015-2020)》(豫水政资〔2014〕74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河南省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76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77号)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替代水源工程和管网配套工程建设情况,计划2020年至2022年,完成南水北调及西水东引管网覆盖内的自备井地下水压采任务,总量500万立方米。

二、压采范围、对象

登封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的自备井及各乡镇(区、办)开采岩溶水的自备井单位或个人。

三、压采计划

(一)2020年4月20日前,完成方案制定、机构组建、资料统计分析、资金筹措、宣传发动等前期工作。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嵩阳办、少林办、中岳办、卢店镇、唐庄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学校、酒店、宾馆、洗浴场所、居民社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的自备井压采封停工作。

(三)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未接通城市公共供水水源的置换方案,加快公共供水管网铺设,逐步置换水源,水源置换后15日内封停自备井,确保2022年底完成500万立方米压采封停任务。

四、压采原则

(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自备井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自备井,由属地乡镇(区、办)负责压采封停,行业主管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自备井,由属地乡镇(区、办)负责压采封停工作。

(二)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无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已到期以及同时具备地下水、公共管网供水双水源用水户的自备井一律封井关闭;未接通城市公共供水水源的自备井应明确接通供水水源时间,并在替代水源供水后15日内予以封停。

(三)对于取水井周围已发生地面沉降、井台下沉等地质问题的以及取水井损坏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均应予以关闭封停。

(四)开采地下水的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井,南水北调水源供水后,通过优化配置水资源,实现水源置换,逐步压采地下水开采量。

(五)对成井条件好、出水量大、配套设施完好的开采井应封存备用,并建立健全封存备用井的登记、建档、管理、维护和监督制度,确保在特别干旱或应急情况下,按程序启用并发挥其应急供水作用;有条件的可以作为地下水动态监测井,无特殊情况不得启用;对于供水设备老化的自备井,拆除供水设备,予以关闭封填。

五、压采安排及制度保障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3月27至3月31日)

召开全市地下水压采工作动员会,下发实施方案,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宣传地下水压采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核查登记阶段(2020年4月1至4月20日)

各乡镇(区、办)开展本区域自备井核查登记工作,2020年4月18日前将核查登记情况报登封市地下水压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台帐,分批下发压采计划。

(三)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阶段(2020年4月25至2022年12月31日)

1. 根据压采计划,对自备井单位下达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通知书,各用水单位接到通知书后15日内必须停止取用地下水。

2.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尚未接通自来水的用水户在接到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到登封市城市供水单位(登封禹中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定点窗口,申请办理用水手续;城市供水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回复接通日期,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接通自来水条件的用水户,城市供水单位要给予该用户出具暂时无法接通自来水以及承诺接通自来水具体时间的证明,用水户向市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市水利局依法为此类用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待接通自来水后15日内停止取用地下水。

(四)强制执行阶段

1. 在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期限过后,对仍未按要求停止取用地下水的自备井单位或个人,依法下达强制封停决定书。

2. 强制封停决定书期限届满后,对仍拒不停止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强行封停。

(五)制度保障

为保障地下水压采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主管副主任公安局局长、水利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的登封市地下水压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单位及各乡镇(区、办)主要负责人组成(名单详见附件),负责贯彻落实省、郑州市地下水压采工作精神,协调推动地下水压采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设1个办公室和4个工作组(压采封停组、水源置换组、强制执行组、资金保障组)。其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压采封停组、水源置换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水利局;强制执行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公安局;资金保障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职责如下:

1. 办公室: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利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地下水压采方案、做好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督促督办、考核验收等相关工作。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住建局、城管局、文化旅游局、登封禹中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

2. 压采封停组:市水利局局长兼任组长,市水利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组长。负责编制压采计划、技术规范、工作流程,协调自备井单位封停事宜;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水利局、相关乡镇(区、办)验收地下水井压采封停工程。各乡镇(区、办)市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卫健委、教体局、城管局、应急局为成员单位。

3. 水源置换组:市水利局局长兼任组长,登封禹中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副组长,负责水源置换计划编制、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水源置换工作。市城管局各乡镇(区、办)为成员单位。

4. 强制执行组:市公安局局长兼任组长,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组长,负责对不按计划或拒绝封停自备井的单位或个人强制执行。市水利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教体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住建局、供电公司,各乡镇(区、办)及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5. 资金保障组:市财政局局长兼任组长,市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组长,负责地下水压采工作奖惩办法的制订,水源置换、压采封停等资金预算审核、资金筹措等工作。市水利局、审计局、城管局、登封禹中水务各乡镇(区、办)为成员。

各乡镇(区、办)应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压采工作。

(六)奖惩制度

1. 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已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或按要求交纳水资源税的用水户,自政府发出压采公告起15日内,主动申请、积极配合压采封停工作的,其封停自备井、水源置换、供水工程改造从交易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间的所有改造资金按照工程统一核算后由市财政承担,交易水表以下改造所需资金由用水户承担。

2. 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或未按要求缴纳水资源税的用水户,自政府发出压采公告起,15日内主动申请积极配合的,其水源置换、供水工程改造从交易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间的所有改造资金,按照工程统一核算后,由市财政承担50%;对压采封停工作不配合被强制关停的,其费用全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3. 属于居民小区的用水户,一律按照“一户一表”进行改造,市财政奖补楼院表井改造费用,楼内改造产生费用由各用水户自行承担。

4核查登记不实,造成未列入压采封停计划的自备井,市财政不承担相关压采封停费用,由所在乡镇(区、办)自行承担。

5. 被实施强制封停的自备井用水户,强制封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6. 财政承担的费用,由设计、施工单位核算,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

 

附件:登封市地下水压采工作领导小组

 

 

    附  

 

登封市地下水压采工作领导小组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经研究,决定成立登封市地下水压采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杨金军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陈治龙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长:张遂旺  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马宗仁  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冯颖灿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郭珍荣  市政府办保留原职级待遇干部

     员:张少伟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张雪霞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义民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荣二平  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雷新亚  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  洋  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

李智鑫  市教体局党组书记

高少雷  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何延木  市文化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许文峰  市税务局局长

宋  剑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建  供电公司党委书记

任红杰  登封禹中水务董事长 

各乡镇(区、办)行政正职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