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5-00116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住房,保障
  • 2014-08-27
  • 2014-08-27
  • 通知
  • 登政〔2014〕19 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水平,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郑州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利于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体现公平、公正的住房保障原则;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供应、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各乡(镇)区、办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二、推行三房合一管理新机制

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住房保障管理新机制,停止新的项目选址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租金、分级补贴、租金核减”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应遵循“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期统一管理”原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商品房项目配建且由开发企业持有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有选择性地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实施供应,探索实施“先租后售,购买自愿”的管理新途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资格申请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4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来登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登封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赁单位住房。

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政府的统一管理,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职工租住。具体的申请租赁条件由本单位自行制定,报房管部门备案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执行。入住资格由各单位自行核定,入住名单报房管部门备案。本单位职工租住需求基本满足的多余住房,由政府统一安排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登务工人员供应。

(二)提供资料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资料:

1《登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登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户口簿;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来登务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的资料:

1《登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3申请单位出具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资格认定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居委会(村委会)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市民政部门复审,市房管部门核准。

1.受理。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村委会)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对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向受理机关报送申请材料前,必须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签署申请保障性住房核查意见书。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资格认定的初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过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户籍、住房进行核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市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市民政部门出具协助核查函,由公安、人社、地税、金融、工商、证券、公积金等部门配合进行信息核对。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未反馈的,则视为对申请人提供的收入等相关信息已核对。市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市房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民政部门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涉及家庭资产核定有异议的,应于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诉,市民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统一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能证明审核结果错误的,不予准入登记。

4.核准。市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市民政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市房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也可在其他报纸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房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市房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登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新就业职工、来登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应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单位提出申请的按照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和轮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房〔2011〕136号)规定执行。个人提出申请的按照本规定明确的申请程序执行,其中来登务工人员应在持有居住证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

(四)建立联合核查机制

健全房管、民政、公安、社保、地税、金融、工商、证券、公积金等部门及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协作配合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民政部门要牵头组建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机制,并组织开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好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信息核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核对内容等相关信息。同时,负责提供婚姻登记以及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及补助等信息。房管部门负责核对认定拥有房产、房产交易信息。公安部门负责对户籍登记、拥有车辆信息进行核对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进行核对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信息进行核对认定。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核对认定。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信息进行核对认定。市金融办负责联系协调银行、证券管理部门,配合居民收入核对认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居民家庭货币财产信息协查运作机制。居民收入核对系统未与银行、证券部门实施联网之前,申请家庭成员应自行到银行、证券部门出具不少于半年的对账单,其中家庭成员有购买证券的,证券账户需提供证券部门不少于半年的对账单,资金账户需提供证券部门、银行不少于半年的对账单。

(五)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房管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水平,按照略低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经市房管部门批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人按照规定缴纳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政府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实施补贴。社会机构和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单位内部职工住房困难的,租金标准由单位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自主确定,以及公共租赁住房持有经营单位(含政府产权单位)与企业或单位约定租金标准用于解决企业或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租金标准由双方按照不高于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六)分级补贴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含新就业职工、来登务工人员月工资,下同)情况分三个层级进行补贴。持有《登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7。持有《登封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5。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以上的或申请对象提供的收入证明及印证资料不能准确比对的,不再发放补贴。其中将《登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对应的收入标准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倍调整为2.5倍。市房管、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房源供应、住房需求、资格申请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对家庭收入补贴水平、住房困难水平作出相应调整。

对持有《登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登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在实施轮侯配租到位之前,仍可领取廉租补贴。

(七)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单人户的家庭按1.5人标准予以保障,2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予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户。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八)配租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配租。房管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及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座落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配租对象及申请租住条件等信息。

房源公布后,住房保障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次配租。房管部门应将配租结果在媒体和网站公示。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复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腾退住房。

(九)物业服务

持有《登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保障家庭入住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对应保障面积标准内的实际配租面积物业服务费享受全额补贴;持有《登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的保障家庭入住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对应保障面积标准内的实际配租面积物业服务费享受50的补贴。

(十)租金收取

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实施“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非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收取,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租金核减”的办法,市房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计算补贴金额,同时进行租金核减。承租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通过银行代收系统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十一)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应将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收购、运营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统贷统还资金等。

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予以审核拨付。租金收入应专项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物业服务补贴、房屋租赁价格调查费和管理费用后,仍有剩余的资金作为住房保障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产权单位隶属的政府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缴纳和使用。非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移交及后期管理办法、租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商品住房、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二)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户型以内。

(三)土地供应。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四)计划下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单报单批,优先审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房管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承租对象等。市房管部门先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向市规划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出具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并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和预审,市国土部门按照预审权限,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及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经审查同意后出具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批复。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批复。条件具备后,由市房管部门、财政、国土部门联合下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并作为项目手续办理和相关费用按规定减免的依据。

(五)落实配建制度

1市房管部门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户型、层数、建设位置等指标认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2凡我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要按照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城中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比例为项目安置后可销售住宅面积的5。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由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在阶段性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完成后,经市政府批准,可降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或暂缓配建保障性住房。

3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及商业、住宅混合建设用地出让前,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征求市房管部门的意见。市房管部门接到相关书面材料后,应当根据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套数、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成后的回购、供应方式以及回购、销售基准价格等约束性内容,作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保障性住房的回购、销售基准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价格为准。

4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市房管部门出具的配建保障性住房等约束性指标纳入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通告在土地出让完成后,要将配建指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5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竞得土地后,应当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到市房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配建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户型、布局:配套设施建设:配建住房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移交期限:房屋验收:移交手续办理: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6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认定批复手续。

7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提交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认定批复。市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具体位置、楼号、面积。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图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期限进行施工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时,要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9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四、限时退出经济适用房计划

政府今后不再审批建设经济适用房,现正在建设的“陆安花苑”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申请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的,缴纳差价款后均可取得完全产权。属于购买我市保障房小区第一期经济适用住房和“陆安小区”第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款缴纳比例为原购房价格的20;属于购买“陆安花苑”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款缴纳比例调整为原购房价格的30。差价款专项用于保障房资金。

五、强化各级住房保障责任

(一)转变建设模式。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保、税务、工商、公安、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圆满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同时,市房管部门要借助登封市房地产网站,实行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并方便及时查询,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二)严格考核奖惩。将各乡(镇)区、办和有关单位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严格按标准进行考核。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各乡(镇)区、办和有关单位,责令一把手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并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实施问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为准。

 

 

 

                                2014年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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