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9-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9日
登封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计划
(2019-2020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快绿色矿山建设,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全面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豫矿联席办〔2018〕1号)、《郑州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郑政文〔2018〕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登封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9-2020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发展有效供给、结构调整切实优化”的原则,以“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优化重组、生态修复、统一标准、督查验收”为主要手段,对全市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实现露天矿山开采秩序明显好转,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与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刚性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我市露天矿山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指标和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矿山扬尘得到有效抑制。在采及闭坑露天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进行治理与修复,“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100%。建筑石料类矿产资源开采与市场需求基本平衡,形成一批相对集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安全规范、效益突出的开采、加工优势企业。通过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促进全市矿业绿色发展,为加快郑州国家中心城市次中心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三)整治原则
露天矿山要符合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红线、“三区两线”(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域、水源地保护区等相关要求。
露天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标准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坚决恢复绿水青山。
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以及可追溯矿主的非法开采矿山、合法开采已闭坑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对于经查确实无法追溯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由各乡镇(区、办)承担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等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矿山扬尘,实现“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完成率达100%的目标。
(四)重点区域
一是我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二是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登封市行政辖区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除符合政策要求的整合矿山外)。三是“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域内,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已设露天矿山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全面退出,矿山企业及时进行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全面开展生态修复。
二、优化露天矿山开采布局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布局,“开采总量控制、矿业权减量投放、矿山规模开发、采选加工绿色环保、尾矿尾渣综合利用、矿区和谐发展”的目标,对露天矿山开采布局进行再优化、再调整。原则上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 “三区两线”、产业政策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进一步优化禁止露天开采矿山范围,按照整合区重新布局和矿产资源刚性需求基本保障的原则,对各级已经明确禁止新建、扩建矿山的区域,要进一步调整优化,严格控制整合矿山总量。
(一)优化建筑用砂开采布局
建筑用砂采矿权现状:登封市建筑用砂矿权10处,规模均为小型,多处矿权之间距离小于300米,建筑用砂矿权主要分布在君召、大金店、石道乡境内的郑少洛高速沿线,其中9处矿权与郑少洛高速500米缓冲范围有重叠,1处矿权与生态红线、风景名胜区等其他保护区缓冲范围有重叠。建筑用砂矿权规模小、面积小、分布较为集中。
优化建筑用砂布局:督促10家建筑用砂矿山企业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矿区生态修复。‚郑少高速以北区域、郑少高速以南和文颍公路以北区域,矿权到期后依据相关政策处理;ƒ郑少高速以南9处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在该片区域开展建筑用砂资源储量勘查,经实地调查,在现有最低开采标高的基础上,剩余可利用资源量大于8000万吨,可依据建筑用砂资源储量分布、“三区两线”范围以及特定生态保护范围,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对划定的矿区进行储量核查,查明储量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整体出让,企业取得采矿权后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
登封市建筑用砂优化布局表
序号 | 矿山名称 | 生产规模 | 登记面积(km2) | 采矿权有效期起 | 采矿权有效期止 | 与各类保护区关系 | 时序计划 | |||||
300米安全缓冲区 | 重叠 面积 | 非重叠面积 | 500米可视缓冲区 | 重叠 面积 | 非重叠面积 | |||||||
1 | 登封市浩田砂厂 | 6万立方米 | 0.1216 | 20180324 | 20190324 | 无重叠 | 0.1216 | 与郑少洛高速公路缓冲有重叠 | 0.0231 | 0.0985 | 2019年底前完成 | |
2 | 登封宇坤建材有限公司 | 3万立方米 | 0.378 | 20170813 | 20170813 | 无重叠 | 0.3780 | 无重叠 | 0.378 | 2019年底前完成 | ||
3 | 登封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铭鑫分公司 | 3万立方米 | 0.5243 | 20170813 | 20170813 | 无重叠 | 0.5243 | 与郑少洛高速公路缓冲有重叠 | 0.0299 | 0.4944 | 2019年底前完成 | |
4 | 登封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广鑫分公司 | 3万立方米 | 0.4088 | 20170807 | 20180807 | 与郑少洛高速公路缓冲有重叠 | 0.0088 | 0.4000 | 与郑少洛高速公路缓冲有重叠 | 0.1209 | 0.2879 | 2019年底前完成 |
5 | 登封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博鑫分公司 | 3万立方米 | 0.587 | 20170813 | 20180813 | 无重叠 | 0.5870 | 与郑少洛高速公路缓冲有重叠 | 0.0315 | 0.5555 | 2019年底前完成 | |
6 | 登封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宝鑫分公司 | 3万立方米 | 0.9007 | 20170813 | 20180813 | 无重叠 | 0.9007 | 与郑少洛高速公路缓冲有重叠 | 0.0138 | 0.8869 | 2019年底前完成 | |
7 | 登封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惠鑫分公司 | 3万立方米 | 0.4599 | 20170813 | 20180813 | 无重叠 | 0.4599 | 与郑少洛高速公路缓冲有重叠 | 0.0534 | 0.4065 | 2019年底前完成 | |
8 | 登封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荣鑫分公司 | 3万立方米 | 0.4994 | 20170813 | 20180813 | 无重叠 | 0.4994 | 与郑少洛高速公路缓冲有重叠 | 0.0672 | 0.4322 | 2019年底前完成 | |
9 | 登封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东鑫分公司 | 3万立方米 | 0.8163 | 20170824 | 20180824 | 无重叠 | 0.8163 | 与郑少洛高速公路缓冲有重叠 | 0.1125 | 0.7038 | 2019年底前完成 | |
10 | 河南四通建材有限公司 | 20万吨/年 | 0.5145 | 20151124 | 20181124 | 与郑少洛高速公路、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缓冲区有重叠 | 0.1497 | 0.3648 | 与郑少洛高速公路、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缓冲有重叠 | 0.4232 | 0.0913 | 2019年底前完成 |
(二)优化石灰岩开采布局
水泥用灰岩采矿权现状:登封市水泥用灰岩矿权5处,均为省级发证的大型矿山。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登封李家门水泥石灰岩矿权范围与永登高速公路500米缓冲范围有重叠,登封琦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小贾沟水泥灰岩矿矿权范围与G207国道缓冲区有小面积重叠。登封市嵩基(集团)有限公司王村水泥灰岩矿、登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鞍子岭水泥灰岩矿、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人字沟水泥灰岩矿等三个矿权与三区两线范围无重叠。
优化水泥用灰岩布局:按照综合整治原则,以各乡镇(区、办)为主,督促矿山按照河南省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于2019年底前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登封市水泥用灰岩优化布局表
序号 | 矿山名称 | 生产规模 | 登记面积(km2) | 采矿权有效期起 | 采矿权有效期止 | 与各类保护区关系 | 优化布局建议 | 时序计划 | |||||
300米安全缓冲区 | 重叠 面积 | 非重叠面积 | 500米可视缓冲区 | 重叠 面积 | 非重叠 面积 | ||||||||
1 | 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登封李家门水泥石灰岩矿 | 210 | 10.6821 | 20151102 | 20370610 | 与永登高速公路缓冲区有重叠 | 0.1363 | 10.5458 | 与永登高速公路缓冲区有重叠 | 0.4437 | 10.2384 | 督促建成绿色矿山 | 2019年底前完成 |
2 | 登封市嵩基(集团)有限公司王村水泥灰岩矿 | 130 | 4.0162 | 20180814 | 20190814 | 无重叠 | 4.0162 | 无重叠 | 4.0162 | 督促建成绿色矿山 | 2019年底前完成 | ||
3 | 登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鞍子岭水泥灰岩矿 | 180 | 1.0527 | 20180607 | 20380707 | 无重叠 | 1.0527 | 无重叠 | 1.0527 | 督促建成绿色矿山 | 2019年底前完成 | ||
4 | 登封琦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小贾沟水泥灰岩矿 | 120 | 0.7167 | 20180615 | 20200721 | 无重叠 | 0.7167 | 与G207国道缓冲区有重叠 | 0.1541 | 0.5626 | 督促建成绿色矿山 | 2019年底前完成 | |
5 | 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人字沟水泥灰岩矿 | 300 | 4.6544 | 20151102 | 20380702 | 无重叠 | 4.6544 | 无重叠 | 4.6544 | 督促建成绿色矿山 | 2019年底前完成 |
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权现状:登封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权18处,其中,2处大型,1处中型,15处小型。主要分布在石道、送表、白坪、宣化、大冶、告成、徐庄、大金店、君召、颍阳等乡(镇)辖区内。登封市华众建材有限公司矿权范围与G207国道有重叠;登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二采区矿权范围与焦桐高速有重叠;登封市嵩基建材有限公司矿权范围与省道S237有重叠;登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三采区矿权范围与永登高速公路500米缓冲区、与G343及其缓冲区、与S237缓冲区、南水北调线以及白沙水库库区均有重叠;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马岭采区矿权范围与永登高速公路500米缓冲区有重叠;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厂矿权范围与G207国道500米缓冲范围有重叠;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第二采石厂与划定生态红线范围有小面积重叠。经实地调查,扣除重叠影响范围以外的可采区域,初步估算,登封市境内现有矿权剩余可利用储量合计36180万吨,可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查明区域内的可利用资源储量。
优化建筑石料用灰岩布局: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的要求,由各乡镇(区、办)申请,是否保留采矿权;与“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有重叠的矿山,由企业提交经确认的无重叠区域资源储量报告,提交资源储量超过1000万吨的,按照采矿权延续要求,由各乡镇(区、办)申请,确定是否保留采矿权。‚零星分散、规模小的采矿权,依据有关政策到期后不再延续,已经缴纳出让收益(价款)部分,确有剩余资源储量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超越许可开采资源储量的,应依法追缴超采储量的出让收益(价款)和相关税费。ƒ零星分散采矿权及周边区域有较多未出让矿产资源储量的,符合综合整治要求的,由政府主导,调整修改矿业权设置区划,合理设置采矿权,使用财政资金先期开展必要的地质勘查工作,全面查清资源状况。达到矿山准入条件的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以市场方式依法重新出让采矿权。
登封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优化布局表
序号 | 矿山名称 | 生产规模 | 登记面积(km2) | 采矿权有效期起 | 采矿权有效期止 | 与各类保护区关系 | 剩余储量估算 | 优化布局建议 | 时序计划 | |||||
300米安全缓冲区 | 重叠 面积 | 非重叠面积 | 500米可视缓冲区 | 重叠 面积 | 非重叠面积 | |||||||||
1 | 登封市大冶镇沙沟村新兴青石矿 | 20 | 0.3277 | 20161228 | 20171228 | 无重叠 | 0.3277 | 无重叠 | 0.3277 | >1000 | 监督企业完成矿山环境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
2 | 登封市大冶镇松峰石料厂 | 20 | 0.9132 | 20161228 | 20171228 | 无重叠 | 0.9132 | 无重叠 | 0.9132 | >1000 | 监督企业完成矿山环境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
3 | 登封市大冶镇陈家沟兴财石料厂 | 20 | 0.0331 | 20161228 | 20171228 | 无重叠 | 0.0331 | 无重叠 | 0.0331 | >300 | 监督企业完成矿山环境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
4 | 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马岭采区 | 25 | 1.2416 | 20160824 | 20170824 | 与永登高速公路米缓冲区重叠 | 0.0069 | 1.2347 | 与永登高速公路米缓冲区重叠 | 0.0556 | 1.186 | >1300 | 监督企业完成矿山环境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5 | 郑州嵩基鼎盛石料有限公司 | 60 | 3.6826 | 20180108 | 20190108 | 无重叠 | 3.6826 | 无重叠 | 3.6826 | >9600 | 加快开展生态修复,建设绿色矿山 | 2019年底前完成 | ||
6 | 登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三采区 | 20 | 5.9353 | 20160626 | 20170626 | 与永登高速公路缓冲区、与S237缓冲区、南水北调线均有重叠 | 0.9001 | 5.0352 | 与永登高速公路缓冲区、与S237缓冲区、南水北调线均有重叠 | 1.9375 | 3.9978 | >4500 | 监督企业完成矿山环境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7 | 登封市嵩基建材有限公司 | 40 | 3.2787 | 20160817 | 20170817 | 与S237及其缓冲区都有重叠 | 0.4692 | 2.8095 | 与S237及其缓冲区都有重叠 | 0.7711 | 2.5076 | >3000 | 监督企业完成矿山环境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8 | 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宏发石料厂 | 20 | 0.0902 | 20160824 | 20170824 | 无重叠 | 0.0902 | 无重叠 | 0.0902 | >800 | 监督企业完成矿山环境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
9 | 登封市嵩基(集团)有限公司 | 20 | 0.1952 | 20160824 | 20170824 | 无重叠 | 0.1952 | 无重叠 | 0.1952 | 1280 | 加快开展生态修复,建设绿色矿山 | 2019年底前完成 | ||
10 | 登封市华众建材有限公司 | 100 | 1.2144 | 20170817 | 20180817 | 二、三采区与G207及缓冲区有重叠、一采区无重叠 | 0.4159 | 0.7985 | 二、三采区与G207及缓冲区有重叠、一采区无重叠 | 0.7885 | 0.4259 | >1500 | 监督企业完成矿山环境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11 | 登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一采区 | 20 | 0.9016 | 20160626 | 20170626 | 无重叠 | 0.9016 | 无重叠 | 0.9016 | >1100 | 加快开展生态修复,建设绿色矿山 | 2019年底前完成 | ||
12 | 登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二采区 | 40 | 1.7216 | 20160824 | 20170824 | 与焦桐高速及缓冲区重叠 | 0.1044 | 1.6172 | 与焦桐高速及缓冲区重叠 | 0.1784 | 1.5432 | >1600 | 目前未开采,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 2019年底前完成 |
13 | 郑州市磴槽集团有限公司金磊采石厂(三采区) | 20 | 0.0875 | 20161224 | 20171224 | 无重叠 | 0.0875 | 无重叠 | 0.0875 | >800 | 监督企业完成矿山环境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
14 | 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财源石料分公司 | 20 | 0.5217 | 20161228 | 20171228 | 无重叠 | 0.5217 | 无重叠 | 0.5217 | >1600 | 加快开展生态修复,建设绿色矿山 | 2019年底前完成 | ||
15 | 登封市磊鑫石材有限公司 | 120 | 1.1709 | 20161228 | 20171228 | 无重叠 | 1.1709 | 无重叠 | 1.1709 | >2600 | 未开采,按照绿色矿山建设 | 2019年底前完成 | ||
16 | 登封市和生石料厂 | 20 | 0.0268 | 20161228 | 20171228 | 与生态红线缓冲区有重叠 | 0.018 | 0.0088 | 与生态红线缓冲区有重叠 | 0.0268 | 0 | 0 | 监督企业完成矿山环境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17 | 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第二采石厂 | 150 | 2.929 | 20160817 | 20170817 | 无重叠 | 0.45 | 2.479 | 与生态红线范围有重叠 | 0.8067 | 2.1223 | >1200 | 未开采,按照绿色矿山建设 | 2019年底前完成 |
18 | 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厂 | 150 | 3.8242 | 20161227 | 20211227 | 无重叠 | 0.0001 | 3.8241 | 与207国道500米缓冲区有重叠 | 0.0505 | 3.7737 | >3000 | 生态修复,建设绿色矿山,避让“三区两线” | 2019年底前完成 |
(三)优化铝(粘)土矿开采布局
登封市铝土矿矿山15处,均为小型。其中,5处矿山属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8处矿山属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其他2家分别属于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郑州荣达工矿集团有限公司。另有小型耐火粘土矿山1处。郑州市集华嵘昌实业有限公司、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郑州荣达工矿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徐庄联营铝矿、河南中美铝业登封市垌头小红铝土矿、河南中美铝业登封市陈楼铝土矿、河南中美铝业登封市寺沟铝土矿、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登封市峰山寨铝土矿、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白坪兴杰铝矿、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登封市下栗沟铝土矿等9处矿权范围与“三区两线”范围有重叠。
优化布局建议:不符合综合整治要求的矿山,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和保障矿业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全面退出。‚变假整合为真整合,矿业权人切实加强矿权开采管理,禁止转让分包,加快绿色矿山建设。ƒ严厉打击不按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不履行土地复垦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行为。
登封市铝土矿优化布局表
序号 | 矿山名称 | 生产规模 | 登记面积(km2) | 采矿权有效期起 | 采矿权有效期止 | 与各类保护区关系 | 优化布局建议 | 时序计划 | |||||
300米安全缓冲区 | 重叠 面积 | 非重叠面积 | 500米可视缓冲区 | 重叠 面积 | 非重叠 面积 | ||||||||
1 | 郑州市集华嵘昌实业有限公司粘土矿 | 15 | 1.1536 | 20090723 | 20170623 | 与永登高速公路缓冲区、与铁路及其缓冲区均有重叠 | 0.4820 | 0.6716 | 与永登高速公路缓冲区、与铁路及其缓冲区均有重叠 | 0.6356 | 0.518 | 鼓励退出,加快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2 | 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 | 10 | 10.5637 | 20170807 | 20190807 | 与G343及其缓冲区均有重叠,与铁路缓冲区有重叠 | 2.4011 | 8.1626 | 与G343及其缓冲区均有重叠,与铁路缓冲区有重叠 | 3.9551 | 6.6086 | 鼓励退出,加快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3 | 郑州荣达工矿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徐庄联营铝矿 | 20 | 1.2674 | 20080407 | 20170907 | 与S237及其缓冲均有重叠 | 0.2156 | 1.0518 | 与S237及其缓冲均有重叠 | 0.3632 | 0.9042 | 鼓励退出,加快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4 | 河南中美铝业登封市垌头小红铝土矿 | 10 | 2.1589 | 20141113 | 20210330 | 与永登高速公路及其缓冲、与铁路及其缓冲均有重叠 | 0.9513 | 1.2076 | 与永登高速公路及其缓冲、与铁路及其缓冲均有重叠 | 1.4298 | 0.7291 | 鼓励退出,加快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5 | 河南中美铝业登封市焱卿铝矾土有限公司 | 20 | 4.1763 | 20100203 | 20200203 | 无重叠 | 4.1763 | 无重叠 | 4.1763 | 督促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 2019年底前完成 | ||
6 | 河南中美铝业登封市金楼铝矾土有限公司 | 10 | 0.6066 | 20171005 | 20240805 | 无重叠 | 0.6066 | 无重叠 | 0.6066 | 督促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 2019年底前完成 | ||
7 | 河南中美铝业登封市石道乡乐华铝矿 | 10 | 2.8705 | 20140528 | 20180228 | 无重叠 | 2.8705 | 无重叠 | 2.8687 | 督促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 2019年底前完成 | ||
8 | 河南中美铝业登封市陈楼铝土矿 | 10 | 1.5198 | 20120214 | 20200114 | 无重叠 | 1.5198 | 与G207国道缓冲区有重叠 | 0.1005 | 1.4193 | 督促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 2019年底前完成 | |
9 | 河南中美铝业登封市木兰岗铝土矿 | 10 | 1.215 | 20120917 | 20210217 | 无重叠 | 1.215 | 无重叠 | 1.215 | 督促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 2019年底前完成 | ||
10 | 河南中美铝业登封市寺沟铝土矿 | 10 | 2.8338 | 20171025 | 20180125 | 与G343国道及缓冲区有重叠 | 0.8492 | 1.9846 | 与G343国道及缓冲区有重叠 | 1.5502 | 1.2836 | 鼓励退出,加快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11 | 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登封市峰山寨铝土矿 | 10 | 6.6211 | 20170605 | 20251105 | 与永登高速公路及其缓冲区、与南水北调线均有重叠 | 2.6264 | 3.9947 | 与永登高速公路及其缓冲区、与南水北调线均有重叠 | 3.7569 | 2.8642 | 鼓励退出,加快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12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白坪兴杰铝矿 | 10 | 6.1352 | 20100126 | 20190626 | 与焦桐高速及其缓冲区重叠 | 1.6055 | 4.5297 | 与焦桐高速及其缓冲区重叠 | 2.4112 | 3.724 | 鼓励退出,加快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13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长通铝矾土矿 | 10 | 0.9224 | 20160608 | 20180608 | 无重叠 | 0.9224 | 无重叠 | 0.9224 | 督促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 2019年底前完成 | ||
14 | 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登封市西送表北铝土矿 | 10 | 1.0638 | 20141009 | 20160709 | 无重叠 | 1.0638 | 无重叠 | 1.0638 | 鼓励退出,加快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
15 | 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登封市报庄俊峰铝土矿 | 10 | 3.001 | 20160930 | 20180930 | 无重叠 | 3.001 | 无重叠 | 3.001 | 督促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 2019年底前完成 | ||
16 | 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登封市下栗沟铝土矿 | 10 | 4.9143 | 20150821 | 20171121 | 与G207及其缓冲区有重叠 | 1.1381 | 3.7762 | 与G207及其缓冲区有重叠 | 1.8486 | 3.0657 | 鼓励退出,加快生态修复 | 2019年底前完成 |
(四)其它露天矿山开采布局优化
登封市露天开采的其它矿种矿山4处,分别为登封市恺峻石英岩矿、河南国电能源利鑫煤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磴槽集团有限公司陈楼铁矿、登封增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摩天寨少林花岗岩矿,均为小型矿山。其中河南国电能源利鑫煤业有限公司矿权范围与S237省道、铁路500米缓冲区范围有重叠;其它3处矿权与“三区两线”及其它保护区无重叠。
优化布局:按照综合整治原则,以各乡镇(区、办)为主,督促矿山按照河南省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于2019年底前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登封市其它矿山优化布局表
序号 | 矿山名称 | 开采 矿种 | 生产规模 | 登记面积(km2) | 采矿权有效期起 | 采矿权有效期止 | 与各类保护区关系 | 优化布局建议 | 时序计划 | |||||
300米安全缓冲区 | 重叠 面积 | 非重叠 面积 | 500米可视缓冲区 | 重叠 面积 | 非重叠 面积 | |||||||||
1 | 登封市恺峻石英岩矿 | 石英岩 | 1 | 0.2791 | 20170812 | 20180812 | 无重叠 | 0.2791 | 无重叠 | 0.2791 | 加快生态修复,建设绿色矿山 | 2019年底前完成 | ||
2 | 河南国电能源利鑫煤业有限公司 | 煤炭 | 30 | 1.0221 | 20180318 | 20190318 | 与铁路、S237省道缓冲区有重叠 | 0.0437 | 0.9784 | 与铁路、S237省道缓冲区有重叠 | 0.1102 | 0.9119 | 加快生态修复,建设绿色矿山 | 2019年底前完成 |
3 | 郑州市磴槽集团有限公司陈楼铁矿 | 铁矿 | 5 | 1.5575 | 20090812 | 20190813 | 无重叠 | 1.5575 | 无重叠 | 1.5575 | 加快生态修复,建设绿色矿山 | 2019年底前完成 | ||
4 | 登封增鑫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摩天寨少林花岗岩矿 | 饰面用石材 | 10 | 2.5952 | 20180611 | 20330813 | 无重叠 | 2.5952 | 无重叠 | 2.5952 | 加快生态修复,建设绿色矿山 | 2019年底前完成 |
三、统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一)持有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
对全市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建立台账,查清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情况。
1.查清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治理是否规范,污染排放是否达标等情况。
2.查清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开采,是否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是否存在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的情况。
3.查清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否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邻矿山是否保持安全距离等情况。
4.查清矿区范围是否与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是否在地方政府确定的“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
5.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环保、水利、应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对于没有严格按政策实施,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整治露天矿山名单。
6.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一坑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停产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完成的露天矿山,经市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治期间,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注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要依法强制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7.证照不齐全,或采矿权过期露天矿山,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露天矿山,由各乡镇(区、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8.坚持“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业经济绿色发展。露天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培育一批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新型矿业企业。实现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矿山粉尘有效防治,矿山环境显著改善。
(二)非法开采露天矿山
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私挖乱采行为,对非法开采的露天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和露天采矿点,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各乡镇(区、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开采责任主体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取有力措施,对破坏矿产资源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露天矿山,依法追究露天矿山责任人的责任。
(三)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
对经查确实无法追溯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由各乡镇(区、办)承担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采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治理、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整治手段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保护工作。
(四)废物治理
各乡镇(区、办)要加大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作,对废石废渣治理实行台账管理。要研究制定废石废渣综合利用计划,鼓励支持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废石废渣综合利用,实现废石废渣“吃干榨净”,消除废石废渣造成的环境问题。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渣,特别是煤矸石山,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开展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估,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五)政策措施
1.严格露天矿山准入。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从源头上抓好露天矿山的管理。符合政策要求的整合矿山,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建筑(饰面)石材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200万立方米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万立方米/年以上。
2.鼓励主动退出。各乡镇(区、办)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露天矿山采矿权人主动申请关闭退出。对于符合政策性关闭并由政府组织验收合格的露天矿山,矿区范围内已缴价款或出让收益部分,仍有剩余资源储量的,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环〔2016〕54号)的有关规定,退还价款或出让收益,对整治验收不合格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和因违法违规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不予退还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
3.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中,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业经济绿色发展。整合、整治合格矿山,严格按照河南省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加快矿山升级改造,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用灰岩、饰面用石料矿山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建筑石料、石材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1/T1665-2018)》进行升级改造,水泥用灰岩矿山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非金属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1/T1666-2018)》进行升级改造,铝土矿矿山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有色金属矿山建设规范(DB41/T1663-2018)》进行升级改造,其它矿种参照相关规范执行。按照到2020年底,露天矿山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目标,制定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时间表,切实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业绿色发展。
关停淘汰一批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方式落后、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及配套加工生产企业,在严格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矿山进行升级改造,允许矿区间距300m以内的相邻矿山实施资源整合,划定统一的矿区范围,进行整体开发利用,并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市场方式,确定继续实施开发主体,以培育一批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新型大型矿山企业,保障经济发展基本需要。
各乡镇(区、办)要按照“矿山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建、对标入库、信息公开”的原则,压实矿山企业主建的主体责任。已设露天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企业升级改造,安排专项资金,倒排建设工期,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主要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到真投入、真建设、取得真实效。要切实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督导检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和评估。
4.创新露天矿山治理模式。各乡镇(区、办)要加大露天矿山环境遗留问题整治力度,创新治理模式,加快治理步伐。对建筑石料矿开采中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残留山体,经严格规划设计、项目论证、社会公示并经地方政府批准,通过整体降坡或整体采平等方式实施开发式治理,治理出的土地指标可作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或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或交易,指标收益可按规定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治理动用矿石总量在50万吨以下的,可通过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进行治理;治理动用矿石总量在50万吨以上的,可不受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准入条件限制设置采矿权进行治理。开发式治理要充分体现项目的公益性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国有投融资平台运作”的思路,鼓励省级自然资源投融资平台参与并发挥更大作用,加快推进开发式治理工作。要坚决防止“治理工程”变成“开采工程”,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承担主体,确保2020年前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效果。
四、规范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验收
(一)露天矿山整治验收标准
1.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非法开采的矿山及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进行统一排查,重点查清证载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矿山数量与现状,证载地下开采而实际采用露天方式开采等违法非法矿山数量与现状。
2.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开采,是否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矿区范围内保留一处开采工作面,其它采坑全部完成生态修复,是否存在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的情况。
3.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治理是否规范,排放是否达标,是否完成绿色矿山建设或是否编制绿色矿山实施方案等情况。
4.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否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邻矿山是否保持3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等情况。
5.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矿区范围是否与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是否在地方政府确定的“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
6.对非法开采的露天矿山和露天采矿点,是否采取了有力的制止措施,是否对矿产资源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行为进行了责任追究。
7.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地方政府是否已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进行了生态修复绿化。
8.对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特别是矸石山,要查清具体堆放位置、实际高度、占地面积、堆存时间及周边环境,是否具有自燃倾向性,是否有相应的处置方案或措施。
(二)露天矿山整治验收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第十九条“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的规定,责令全市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实施停产整治,各相关责任主体立即对本矿区范围内的矿坑(场)进行综合治理,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凡不积极履行整治主体责任的,将依规定坚决予以处理,以保证全市露天矿山环境整治效果。
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境保护分局、发改委、水利局、公安局、工信局、林业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完成露天矿山整治验收工作。
(三)验收流程
1.露天矿山企业综合整治任务完成后向各乡镇(区、办)提出验收申请;
2.经各乡镇(区、办)通过验收的露天矿山企业,达到综合整治标准后,由各乡镇(区、办)向市政府提出复验请示,附《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施工方案和验收报告》。
3.登封市非煤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验收组接到市政府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任务后,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实地复核,复核形式可根据相关单位工作性质决定,可参与统一验收或单独验收。
4.验收组对全市露天矿山环境综合整治进行逐矿验收,对未达到整治验收标准的,及时反馈整改任务,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达到验收标准的,验收组相关成员单位在验收表中签署符合要求的相关意见,提交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复后,方可复工复产。
五、整治行动时序计划安排
(一)综合整治工作的初步成效
2018年,为切实做好露天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政府以问题为导向,科学谋划、综合施策、狠抓落实,实行“乡镇主推、企业落实”的露天矿山治理模式,推动了全市露天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迅速开展。经过努力,查明全市236个露天采坑并列入整治台账,开工治理202个,初步完成治理104个,回填土石方407万m3,恢复耕地1300余亩,林地1000余亩,种植树木34万株,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和阶段性成果,得到了省、郑州市相关部门的认可和肯定。
(二)综合整治阶段
2019年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作集中治理阶段,整治工作安排:
1.3月份组织召开全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动员大会,各乡镇(区、办)、各职能部门、各矿山企业各司其职,高标准继续开展整治任务。
2.从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充实到登封市非煤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督查指导组和验收组,负责指导、验收各乡镇(区、办)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3.各乡镇(区、办)严格落实监督和治理责任,监督关闭退出矿山依法强行关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并落实辖区内历史遗留无主矿山治理工作。
4.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按“一矿一策、一坑一策”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达标即时向所在地政府提交验收申请。
5.对完成整治任务、达到验收标准的,及时组织验收,做到达标一批、验收一批、复工一批,形成示范效应;验收不合格的,责成限期予以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通过的,实行联合惩戒,并列入关停计划。
6.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巩固和提高整治工作成效,确保不出现反弹。
(三)整治成果巩固阶段
2020年为整治成果巩固阶段,各乡镇(区、办)在整治成果基础上,建立巡查制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对矿山实施再次停产整治,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同时,积极督促各露天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升级改造。
六、严格露天矿山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露天矿山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履行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要严密组织,统筹安排,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升级改造的主体责任,形成有主矿山企业治理、无主矿山政府兜底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全覆盖的工作格局。
1. 市发改委负责严格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
2.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矿山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
3.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按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
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查处无证采矿行为,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开采恢复治理的露天矿山,责令限期修改完善开发利用方案,并提出整治或关闭的意见;
5. 市环境保护分局负责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
6. 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检查露天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
7.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
8. 市工信局负责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全市废石废渣治理有关工作;
9. 市林业局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
10. 市电力主管部门做好关闭矿山停止供电工作。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要做好关闭矿山的证照注(吊)销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中,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境保护分局、发改委、水利局、公安局、工信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将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真正成果。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境保护分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矿山管理中,各负其责,共同监管,实现审批、生产、安全、环保等各个环节无漏洞监管。要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范围,对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到位,彻底铲除露天矿山领域黑恶势力的土壤。
(三)建立整治台账,强化督导检查
各乡镇(区、办)要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台账,按照台账督促整治和销号,针对台账要有计划管理,要有年进度、季进度和月进度,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一矿一策”方案开展整治的矿山企业,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进度。各乡镇(区、办)应在本方案下发后,每月向市政府报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一次,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中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露天矿山开发管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重大环保、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问责。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乡镇(区、办)要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政策、标准,取缔、关闭、整治的对象,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以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既不主动退出,又拒不开展矿山整治的露天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各乡镇(区、办)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法采矿的和未按要求停产、擅自生产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识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组织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成功经验的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整治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矿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形成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高压态势。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乡镇(区、办),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附件:1.露天矿山企业环境综合整治自查表
2.乡镇(区、办)露天矿山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表
3.登封市露天矿山企业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