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9-00081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
  • 2019-06-06
  • 2019-06-14
  • 通知
  • 登政〔2019〕12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奖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6日            

登封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奖励政策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文化旅游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打造“天地之中 功夫登封”旅游品牌,实现全市旅游产业提质增效,助推天地之中世界历史文化名城和少林功夫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依据《郑州市旅游产业转型发展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登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与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负责全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工作。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和奖励旅游规划编制、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乡村旅游发展、宣传营销、商品研发、旅游文化的研究和普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才培训等方面,形成完备的涉旅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符合全市文化旅游发展方向,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旅游地产项目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五条  加快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1. 优先招选以下旅游项目:A级旅游景区、主题乐园、研学教育、乡村旅游、精品主题(特色)度假酒店、品牌餐饮、康体理疗、森林康养、房车露营、运动休闲、绿道慢行体系等旅游重点项目以及新型旅游综合体。

2. 旅游项目建设所涉及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按下限标准收取;旅游企业执行与一般工商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政策。 

第六条  鼓励旅游景区创新提升 

鼓励A级旅游景区创建。对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扶持乡村旅游发展

1. 支持各乡镇(区、办)建设发展旅游特色村,对新获得国家、省、郑州市文化旅游部门评定的旅游特色村(镇),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 鼓励乡村民宿发展。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民宿的,按差额予以奖补。

第八条  支持旅游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1. 对成功创建国家、省、郑州市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 对成功创建国家、省、郑州市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游饭店、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 支持旅游行业组织、旅游企业研究制定旅游行业服务规范或标准,对在第四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创建中,成果经推荐成为地方标准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 对顺利通过第四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创建验收的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产业融合发展

1. 鼓励旅游重点乡镇、街区、景区出入口或景区所在的行政村,打造美食(休闲)一条街、特色购物产品街区。对商户达到80家以上(含80家)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商户达到150家以上(含150家)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2. 鼓励非遗项目创新发展和文物“活化”工作

(1)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保护的基础上,推进文旅融合产业化发展。对(营业)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营业)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支持文物活化利用项目实施和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对文物活化利用示范项目建成、开放成为文物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非国有博物馆建成并被郑州市文物局复核报批公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非国有博物馆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被评定为优秀(同一个非国有博物馆三年内只能奖励一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 鼓励住宿业创星争牌

支持特色旅游饭店多元化发展,加快旅游饭店业转型升级。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按差额予以奖补;对初次被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初次被评定为精品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鼓励餐饮品牌创建

支持企业开展以“素食”“水席”等为主题的各类美食节活动(活动前10天,举办方需到有关部门报备许可)。对举办时间10天以上、参加商户3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举办时间10天以上、参加商户8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开展以美食为主题,且有一定影响力的相关活动,依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政策奖励。

鼓励旅游商品研发

新开发的具有登封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创意商品,在国家、省、郑州市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级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对商品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条  强化旅游宣传营销

1. 支持乡镇、企业、景区、各类协会引进或承办旅游主题活动、体育赛事、乡村旅游节庆等活动。对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大旅游活动,按投资额依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政策奖励。

2. 鼓励开展以登封文化旅游为主题的影视、戏曲、剧目、文学艺术等创作活动,支持借助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宣传登封文化旅游。对在国家、省、郑州市文化旅游赛事获奖、产生较强轰动效应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旅游人才培育。支持在登封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员晋级。凡晋级为高、中级导游员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专家智库。汇集智慧力量,为登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系统、专业、更具针对性的智力支持。

第十三条  建立奖励预备名录清单制度。申请奖励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于本年度9月30日前向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的申报,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奖励预备名录清单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按照相对应的评定办法和评分细则,自评合格后撰写奖励申请报告书和绩效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定。

(二)市文化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三)评审通过后,由市文化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确定,并由市财政部门核发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奖励或补贴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定,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的;

(四)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且处于信用管理期限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旅游质量标准等级评定程序的;

(七)有其它性质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不良事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市文化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