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20-00161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质量提升若干政策
  • 2020-12-09
  • 2020-12-18
  • 通知
  • 登政〔2020〕20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9日              

 

登封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郑发〔2018〕2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郑政〔2019〕15号)和《中共登封市委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登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全市质量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企业竞争新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质量品牌

1.成功创建国家级质量提升示范区(项目)、河南省质量提升示范区(项目),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获得国家、河南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0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于获得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类3类及非诊断试剂类2—3类注册证书和新兽药1—4类新药证书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对上述产品,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后,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同一企业三年内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给予每个产品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5.获得国家级、省级优质服务承诺标识知名服务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标准化

6.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化助力奖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政府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团体标准,给予牵头制定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将自有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追加奖补10万元。

8.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承担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承担郑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资助奖励3万元/年,按标准起草量连续两年支持;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入驻登封的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以及设立的分支机构,并有效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9.承担国家级、省级、郑州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承担标准技术审查、实施评价和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安排与国家下拨项目经费的1:1配套资金贴补,不高于5万元。设立标准化高等教育课程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10.被评为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河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登封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对标达标行动的企业,每参与一个产品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计量

11. 获得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落户登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参与制(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被采用的主要起草者(前三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制(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法规的主要起草者(前三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14.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涵盖能源计量)的AAA级、AA级、A级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检验检测

15.成功创建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建成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对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每类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对签署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认证管理

18.被选定为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自主研发管理软件获得著作权或专利权,并实施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经认定有效实施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对获得节能产品、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机器人、物联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品服务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医药品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除外)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餐饮企业、食品批发和零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美国、欧盟及其他国际组织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知识产权

21.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被评为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专利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8万元、4万元的奖励。

22.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被认定为国家地理保护产品的、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分别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对获得国内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4万元奖励,并对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3年内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获得国外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25.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者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批省级知识产权强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批郑州市级知识产权强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6.对企业首次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件数达到3件以上或有效专利达到20件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件数达到10件以上或有效专利达到40件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其它事项

27.本政策中的奖励资金仅指登封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不包含国家、省、郑州市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的奖励。

28.我市原有规定中具体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29.本政策仅对本政策生效后取得的质量成果进行奖励,本政策生效前获得的质量成果不予奖励(市政府其它文件有奖励政策的除外)。

30.奖励资金限用于本办法所列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管理、技术创新、实验室建设、品牌培育等方面。

31.本政策由市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各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32.本政策由市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及财政局负责解释。

3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