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9-00154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应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2019-11-28
  • 2019-12-06
  • 通知
  • 登政〔2019〕23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8日                 

 

登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现科学、精准管控,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定义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登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以及区域应急联防联控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五)预案体系

登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乡镇(区、办)和市直相关委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

各乡镇(区、办)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各乡镇(区、办)应急实施方案由各乡镇(区、办)印发,并报市环境攻坚办备案。

应急减排清单是应急预案的细化和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区、办)要按照郑州市应急预案相关要求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应急减排清单由市环境攻坚办逐级报送至生态环境部,通过评审后发布执行。应急减排清单确需调整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凡是应纳入而未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和工地,一经发现,停产停工核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尤其是应急减排清单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各乡镇(区、办)负责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并留存备案。企业“一厂一策”应制作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登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登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攻坚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日常工作。市环境攻坚办下设应急管控组,主要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和部署;负责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预案的编制工作;负责预警响应启动和解除的报批,指导各乡镇(区、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市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市环境攻坚办专家组联合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接收生态环境部、省、郑州市区域会商结果,确定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和解除的时间,并负责应急效果总结评估等工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市环境攻坚办宣传组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指导环保部门和市属新闻媒体,根据预警启动和解除通知,协调报社、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做好宣传报道。

(二)乡镇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区、办)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三、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3类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程序

(一)会商

根据省、郑州市会商研判结果和预警级别通知,市环境攻坚办专家组对未来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预测预报,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郑州市要求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会商,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审批

当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市环境攻坚办根据郑州市要求确定的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将预警信息报市政府批准。红色预警由市长批准;橙色、黄色预警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预警调整、解除程序与启动程序一致。

(三)预警发布

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统一由市政府组织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郑州市攻坚办预警提示信息时,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生态环境分局和市气象局应在发布(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1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市环境攻坚办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提前向公众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解除)等相关信息,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登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响应措施,各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每项应急工作的牵头单位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终止应急响应。

各乡镇(区、办)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发布的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通知中明确的时间及响应措施执行和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

登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24小时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环境攻坚办应急管控组,应急响应期间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报市环境攻坚办专家组。应急响应终止5日内,市环境攻坚办专家组进行总结评估。

各乡镇(区、办),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环境攻坚办在采暖季结束2个月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根据发布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分级采取Ⅲ、Ⅱ、Ⅰ级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减排措施: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Ⅲ级响应

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根据郑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见附件)黄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经市政府批准豁免的除外)。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市供电公司

②增加对国、省、市控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工业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③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2)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项目、绿牌工地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三类民生工程项目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

②矿山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③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④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⑤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5℃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5℃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渣土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绿牌工地除外)。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市公安局、住建局

②全市停止砂石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民生工程、绿牌工地除外)。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市公安局、城市管理局

③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黄色预警管控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工信局、市场发展局

④允许运输的电厂、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控尘办、市场发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②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加大对餐饮单位的检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④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二)Ⅱ级响应

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根据郑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见附件)橙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经市政府批准豁免的除外)。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市供电公司

②增加对国、省、市控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工业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③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管控前不得上升。管控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2)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项目、绿牌工地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城市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

②矿山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③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④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⑤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5℃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5℃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渣土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一类民生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公安局、住建局

②全市停止水泥罐车、建筑物料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绿牌工地除外)。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

③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橙色预警管控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工信局、市场发展局

④允许运输的电厂、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控尘办、市场发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⑤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②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加大对餐饮单位的检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④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三)Ⅰ级响应

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根据郑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见附件)红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经市政府批准豁免的除外)。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市供电公司

②增加对国、省、市控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工业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③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管控前不得上升。管控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2)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工地停止施工(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

②矿山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③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④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⑤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5℃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4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5℃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渣土、水泥罐车、建筑物料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市公安局

②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红色预警管控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工信局、市场发展局

③允许运输的电厂、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控尘办、市场发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④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②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加大对餐饮单位的检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④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

市环境攻坚办宣传组组织市属新闻媒体、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微信、微博、报纸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措施;普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应对工作中来,从自身做起,倡导绿色生活,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二)加强调度指挥

市环境攻坚办加强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工作、在线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管控企业用电量的调度。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市直单位,每日汇总、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市环境攻坚办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问题进行日通报。

(三)加强执法检查

各乡镇(区、办)和市直相关单位加大对辖区、行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反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全力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市环境攻坚办督导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通报发现的问题,问题严重的移交、追责。

(四)严格责任追究

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及负责人,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处理。对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辖区政府和有关人员,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以及其它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通过严厉处罚和严肃追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五)加强资金保障

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和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应急装备、能力建设、实施效果评估等所需要的资金,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七、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登政文〔2018〕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郑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