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64958/2022-00036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2022-05-18
  • 2022-05-18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关于对郑州博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吨碳化硅辊棒和100吨硅碳棒项目作出审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对郑州博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吨碳化硅辊棒和100吨硅碳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审批。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郑州博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300吨碳化硅辊棒和100吨硅碳棒项目

郑州市登封市产业集聚区禹都大街与少林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河南聚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总投资2000万元,租用河南天地之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现有空厂房2220平方米,建设年产300吨碳化硅辊棒和100吨硅碳棒项目。主要设备:真空烧结炉、真空挤出机、捏合练泥机、高速混料机、磨头机、水磨机、喷砂机、氮气罐、打孔机、烘干房、台式切割机、精密推台锯、空压机、混料机、净水机、真空焊接炉、镀膜炉、砂轮机、切割机、气喷枪、检测台等。生产工艺主要为:碳化硅辊棒:混料—搅拌—液压成型—烘干—切割—打孔—烧结—水磨—喷砂—磨头—成品包装;硅碳棒:半成品切割—粘接—烘干—焊接—打磨—镀膜—喷铝—检测—成品;包装箱制造:原料—板材裁切—组装—包装箱。

废气:车间西侧产污工序(高速混料机、捏合练泥机、台式切割机、打孔机、喷铝机、干式切割机、精密裁板锯)产生的混料粉尘、切割粉尘、打孔粉尘、喷铝粉尘、干式切割粉尘、板材裁切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车间东侧产尘工序(搅拌机、喷砂工位、镀膜炉、砂轮机)产生的搅拌粉尘、喷砂粉尘、镀膜废气、打磨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生产车间有机废气产生工序(烧结炉、烘干房、焊接炉、粘接工位)产生的烧结烟气、烘干废气、焊接烟气、粘接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通过DA001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情况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15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同时满足《郑州市2019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郑环攻坚[2019]3号)相关要求(所有排气筒颗粒物<10mg/m3)。通过DA002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情况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15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同时满足《郑州市2019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郑环攻坚[2019]3号)相关要求(所有排气筒颗粒物<10mg/m3)。通过DA003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苯酚排放情况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15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15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4.0kg/h;甲醛: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5mg/m3,15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26kg/h;苯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15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10kg/h),颗粒物排放浓度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颗粒物浓度排放限值30mg/m3)、《郑州市2019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郑环攻坚[2019]3号)相关要求(所有排气筒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8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

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与直接排入总排口的高盐废水一同排入污水管网,进入登封市新区污水处理厂,最终排入寺里河。

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以及运输车将禁止鸣笛、减速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固体废物: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残次品收集后外售;边角料收集后外售;木屑收集后外售;废反渗透膜由厂家现场更换,更换后由厂家回收;沉淀池底泥定期清掏,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送一般固废填埋场填埋;废UV灯管(不含汞)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废活性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告知。

联系电话:0371-62856758

通讯地址:登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