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构建“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服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双随机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通过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方式登记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抽查比例
按照1%的比例随机抽取。
三、抽查时间
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四、抽查事项
(一)实际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与自主申报承诺书中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相符。
(二)企业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五、核查要求
(一)通过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方式登记的企业,保持登记住所与承诺的住所一致,并在现场提供关证明材料。自有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租赁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供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租赁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供租赁合同、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二)随机抽查中的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以及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将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