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24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一、制定目的

一是解决已办理过房产证,但无土地信息、或者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相关登记的。

二是解决是已办理过房产证,但土地为划拨性质,未进行性质变更,造成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相关登记的。

三是解决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收益)标准和收缴程序的明确(包括自建房的土地收益收缴),解决交易中无法收缴造成土地收益的流失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社会和谐。

二是依法依规,提高效率。各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要妥善处置、加快办理。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区、办)要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先期办理,证缴分离。实行“证缴分离”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规费和土地价款、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关单位要督促其限期缴清。在保留追缴权和处理权的同时,不影响购房者对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

三、发展目标

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登记房产均能进行后续的不动产登记。

四、制定依据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的规定拟定我市的意见。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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