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6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一、起草过程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护措施,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持久发挥效益。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于7月初起草了《登封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0年7月15日-22日,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3号令)

3、《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总则、工程监管职责、工程运行管理、水源与水源地保护、水质检测与监测、水费与水价管理、政策措施、责任追究、附则。

总则: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在我市农村区域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不包括以一户或几户(20人以下)为独立供水单位、由用水农户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

工程监管职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各乡镇长为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水利局牵头,定期调度,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运行维护管理: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运行管护主体。具体来说就是:联村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单村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管理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等形式,监督、指导每处农村供水工程成立运行管理单位。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运行管理单位可通过委托、承包、租赁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工程运行管理人员。

水质检测与监测: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监测工作以及水质净化、消毒药剂的采购经费等,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筹措保障。水费收入不足以保障制水及水质检测费用的,由乡镇统筹解决。

供水工程水质政府监督性检测、抽检、巡检,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供水规模、原水水质、净水工艺等合理确定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检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水费与水价管理:总的原则:农村供水工程应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供水价格应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来说:乡镇和农村集中居住点供水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按户收取水费。已明确运行管理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运行管理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市发改委核定;由村组自行管理的联村和单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用水户协会成员大会集体确定,制定管理制度或村规民约,并报市发改委和市水利局备案。

政策措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供水规模、原水水质、净水工艺等合理确定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检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地、税收优惠,按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农村供水工程用电执行发改部门核准的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农村供水工程各类行政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事业性收费按保本微利的标准收取。取水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

责任追究: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四、对设定的主要制度和行政措施不存在重大分歧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护措施,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持久发挥效益。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于7月初起草了《登封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0年7月15日-22日,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发改、财政、住建、乡镇等单位的管理职责以及奖补政策,各单位对设定的主要制度和行政措施不存在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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