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投诉中心接到消费者刘先生的投诉:2015年3月在登封少林国际大酒店洗浴中心办理了充值3000元送1000元的预付费式消费卡,之前一直都在正常使用,今年5月份刘先生前去洗浴中心消费时发现该洗浴中心正在进行重新装修,接下来的几个月刘先生一直没有再去消费过。然而今年11月10日刘先生照常前去消费时被工作人员告知洗浴中心负责人变更,之前办理的卡券一概不能继续使用,听到这样的解释,刘先生觉得非常不解,难道卡里剩余的2000元真金白银就这样说没就没了吗?气愤的刘先生便将此事反映到我局投诉中心,希望我局能够协商解决。
接到投诉后,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洗浴中心为登封少林国际大酒店对外承包项目,承包方每年向酒店方交纳一定的费用,很明显,洗浴中心只是酒店的经营项目之一,少林国际大酒店作为合同的主体,应当承担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经我局执法人员耐心的讲解与说理,最终少林国际大酒店为刘先生卡内剩余的2020元重新办理了一张洗浴卡,刘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我局执法人员雷厉风行、一心为民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也使12315消费维权这张名片更加靓丽,更有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