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027/2017-00025
  • 登封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2016年度检查工作
  • 2017-03-03
  • 2017-03-03
登封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社会组织2016年度 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社会组织2016年度 检查工作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全市社会组织2016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对象

2016年度检查的对象:2016年6月30日前在登封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12月31日前在登封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基金会。

二、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三)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设置、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变动的备案情况;

 (七)党组织建设情况;

(八)收取会费标准的制定、票据使用情况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6年度),一式三份;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说明材料;

材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待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四、年度检查的时间、流程

(一)自查。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对2016年度工作进行总结。

(二)初审。各社会团体应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审查。各社会团体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局,我局将于2017年6月30日前,对参检社会团体作出年检结论。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和结论

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实地检查,确定年检结论。年收入超过10万元及直接登记(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年检时应同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中载明年检结论。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结束,被要求整改的单位,必须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逾期不整改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注意事项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参检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财税优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并影响社会组织信用记录。

(二)年检纸质材料需提供3份,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组织各保存一份。

(三)需要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规范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麒驭,联系电话:62865439。

民间组织管理QQ群:275034863。

 

                                       登封市民政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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