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4日,一位老先生推开公证处的门就连声道谢:“太谢谢你们公证处了,你们帮了我的大忙了,不是你们耐心的法律解答以及法律服务,我都不知道我的事该怎么办!”
去年十月份,这位老先生拿着自己写的“解除父子关系”(解除收养关系)一书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处工作人员哭诉其夫妻二人辛辛苦苦把养子抚养成人,养子不但不感恩,还经常对其老两口拳脚相加,要求公证处为其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但由于其养子不同意解除,因此公证处不能受理该事项。老先生接到公证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顿时一筹莫展,情绪一度失控,看到这种情形,接待人员放下手里的其他工作,耐心为老先生进行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工作人员真情的开导和耐心的引导,老先生理清了头绪,决定到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