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封市水务局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
| 序号 | 行政法定 途径类别 | 信访事项 | 法定处理依据 | 法定时限要求 | 基本工作 流程 | 告知事项 | 备注 | |
| 序号 | 内容 | |||||||
| 1 | 行政复议 | 1 | 反映不服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申请-受理-调查-答复 | 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申诉求决类 |
| 2 | 行政许可 | 1 | 反映申请在河道滩地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诉求决类 |
| 2 | 申请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诉求决类 | ||
| 3 | 申请取水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通知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诉求决类 | ||
| 3 | 行政处罚 | 1 | 反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2 | 反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设施及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3 | 反映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4 | 反映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及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5 | 反映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及取水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6 | 反映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7 | 反映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8 | 反映未经批准在堤防、护堤地、河道滩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9 | 反映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10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11 | 反映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及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12 | 反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13 | 反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14 | 反映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问题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15 | 反映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16 | 反映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17 | 反映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18 | 反映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19 | 反映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20 | 反映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21 | 反映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22 | 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 |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4 | 行政强制 | 1 | 反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强行拆除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催告-强制执行 | 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2 | 反映从事违法采砂或者运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或者逃离现场的问题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催告-强制执行 | 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3 | 反映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问题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立案-调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告知-决定-送达-催告-强制执行 | 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揭发控告类 | ||
| 5 | 信息公开 | 申请市水务局公开相关信息(涉密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 收到申请--答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公开。 |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信息公开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