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减少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规范农机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机化促进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农机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市境内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造成3人(含)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第三条 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严格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小影响,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避免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维护农机生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
第四条 市、乡(镇)区农机部门共同构成全市农机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网络。乡(镇)区农机部门也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重特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常设机构。
指挥中心组成:
总 指 挥:农机部门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农机部门分管领导
成 员: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办公室设在监理站,监理站负责人兼任主任
第五条 各级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当在同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 事故发生地指挥中心接到本预案第二条所指重大农机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上级指挥中心报告。市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安监局和邹城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第八条 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重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第九条 当得知发生本预案第二条所指重大农机事故后,事发地农机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条 死亡3以下的重大农机事故,市、乡(镇)区两级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由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农机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协调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需做出标志,并拍照、录像和详细记录,有效地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发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部门负责,上级农机部门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农机部门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向上一级农机部门写出详细处理报告。
第五章 监控预防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部门应当加强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大对乡村道路以及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及重大危险区段的监控力度,及时排除农机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大农忙季节农机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预防和控制重大农机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具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农机具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农机部门结合平安农机建设,进村入户积极开展农机安全以及事故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证应急装备的设置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第二十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固定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并建立事故处理专家组或依托有专长的技术支持机构。
第二十一条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级农机部门应完善预防和预警机制,向社会公布应急处理预警电话,公布重大农机事故预案信息,做好预案的宣传工作,使农机部门能够尽快得到信息,启动响应组织机构,赶赴农机事故现场,及时进行事故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区农机部门,根据本预案及上级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制订或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理演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是农机部门在重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进行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组织处理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建议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