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郑州闼闼嵩阳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弋现生
营业执照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3268491279(1-1)
地址: 登封市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14日接到环保部第22督察组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生产正常,未按照规定建立VOC治理设施活性炭更换台账。2017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保存2017年2月以前VOC治理设施活性炭台账。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之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5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34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34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未按规定保存台帐,填埋过的场地未建立危险废物永久性识别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登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