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64958/2020-00265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 环境保护
  • 2020-07-27
  • 2020-07-27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18号

公司名称:河南国电能源利鑫煤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577606787Y 

地址:  登封市告成镇蒋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军委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6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查,发现你(单位)处于长期停产状态,回填区黄土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封闭等有效防治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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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