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封市石道金源建筑材料经营部
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5MA44RP396K
地址: 登封市石道乡镇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培东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9日针对2020年12月6日省厅暗访暗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院内物料露天堆放无覆盖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 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 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 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