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封市丰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967582708
地址:登封市告成镇铝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占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东厂区两个石墨化车间封闭不完全,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登环责改字〔2021〕第02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授权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的规定。我局于 2021 年 8月12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登环罚先告字〔2021〕0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帐号:923052010903328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2. 交行白支,帐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3. 工行解放路支行,帐号:170202012900899996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