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5-00012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封山禁火
  • 2015-10-27
  • 2015-10-27
  • 通告
  • 登政通〔2015〕7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

当前,我市已经进入森林防火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5月31日,是我市今冬明春森林防火期。在国有登封林场、香山森林公园、大熊山森林公园、朝阳沟森林公园,以及各乡办事处森林防火重点地段、森林火灾易发地段一律实行封山禁火;在重点地段的入山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入山人员、车辆进行防火检查管理。

二、防火期期间,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入封山禁火区。经批准进入封山禁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停放在指定地点;进入封山禁火区的所有人员(包括游客、驴友等),禁止携带一切火种,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人员的监督管理。

、防火期期间,严禁在封山禁火区内及边缘200米内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燃烧秸秆、爆破、野炊等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和电击狩猎。

对在封山禁火区违规用火者,由森林防火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以上20000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的1至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62852119”。

、对发生火情火灾的,要按照火灾责任事故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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