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及水利部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文件精神,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托市水务局组建市管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市水务局作为登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本通知下发后,所有在登封市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市管水利工程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由市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