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64958/2021-00094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 环境,保护
  • 2021-07-01
  • 2021-07-01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1〕016 号

企业名称:登封市木兰岗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99856844T 

法定代表人:张松乾

注册地址: 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石岭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406我局执法人员对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内大量易起尘物料约3000平方米,厂区内道路积尘未及时清扫,开采区作业面降尘措施不能达到控尘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字〔2021〕第0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授权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开采后应当进 行生态修复。规定。我局于 2021  5 14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先告字〔2021〕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的规定。

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帐号:923052010903328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2. 交行白支,帐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3. 工行解放路支行,帐号:170202012900899996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二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