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封市阿杜物资设备仓储中心
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5MA9JUYYQ6H
地址:登封市卢店镇杨岗村桐花寺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军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露天油漆、喷漆、晾晒、油漆桶、油漆槽敞开漏天堆放。2021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登环责改字〔2021〕第0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授权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除外”的规定。我局于 2021 年 8月13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登环罚先告字〔2021〕0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九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帐号:923052010903328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2. 交行白支,帐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3. 工行解放路支行,帐号:170202012900899996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