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封市乾丰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MA45X18X2X
地址: 登封市徐庄镇高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振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6日上午10时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南侧原料出口处发现一套制砂设备,与原环评批复不一致。该项目评估总投资额为80.8692万元。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登环责改字〔2021〕第03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我局于 2021 年 12月3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登环罚先告字〔2021〕0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2. 交行白支,帐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3. 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