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8-00006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金融,企业上市,挂牌交易,意见
  • 2017-12-28
  • 2018-01-05
  • 意见
  • 登政〔2017〕38号
  • 废止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融资或挂牌交易,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郑政〔2012〕2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促双创增动力十六条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15〕18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一季度全市境内上市挂牌公司及资本市场融资进展情况的通报》(郑政办文〔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会议精神,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机遇,按照“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服务协调、培育扶持和政策激励力度,鼓励引导企业多渠道、多形式进入资本市场谋求更大发展,促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我市经济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力。到2022年,计划培育上市后备企业20家,实现企业上市3至5家,“新三板”挂牌10至15家,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15至20家。

二、积极培育优质后备企业资源

建立登封市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后备企业资源库,明确后备企业入库条件、申报程序和工作重点。将上市挂牌意愿强烈、工作主动性强,并能按要求完成有关任务的企业纳入后备企业资源库,给予重点培育、重点服务、重点扶持。积极鼓励经营业绩优良、市场前景好的行业骨干企业到境内外上市,鼓励市场前景好、成长迅速的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一)列为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 在登封市辖区内注册,企业所得税在登封市缴纳;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3. 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挂牌交易的各项要求;

4. 已将上市或挂牌交易列为战略目标,且已有近期计划和实质性行动;

5. 能够积极落实主管部门关于后备企业培育的工作安排。

(二)后备企业的申报程序

1. 由企业自愿向所在乡镇(区、办)提出申请;

2. 由乡镇(区、办)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市金融办;

3. 市金融办择优纳入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及时向市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后备企业的工作重点

1. 成立企业上市或挂牌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项负责本企业上市或挂牌的各项日常工作;

2. 选择确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完善基础工作,进行上市或挂牌辅导;

3. 企业申请上市或挂牌辅导、辅导验收,以及向河南省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的上市或挂牌申请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报送我市上市主管部门备案;

4. 按照郑州市及我市关于企业上市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定期上报工作进度。

(四)强化上市后备企业业务培训

对入选我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方式,组织开展上市或挂牌业务培训,提升上市后备企业跟踪资本市场动态、掌握上市挂牌操作规则、运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能力。

(五)加强对在辅导企业的分类指导

建立企业上市或挂牌培育专家服务团队,及时诊断企业上市或挂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帮助化解消除,加快企业上市挂牌交易步伐。

三、加大政策措施激励支持力度

(一)建立绿色通道制度

对后备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在改制、辅导、申报、挂牌、上市及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再融资等过程中,市国土、发改、水务、文物、林业、规划、人防、环保、住建、消防、房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优先办理、专人负责、限时办结”原则,主动作为、高效服务,协助企业及时办理和完善上市挂牌所需要的各项手续;涉及到企业所在乡镇(区、办)管辖权限和职能范围的,由所在乡镇(区、办)负责帮助协调解决,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或挂牌。

(二)奖励扶持政策

后备企业投资各类高新技术项目或申请各项科技资金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推荐各级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投资,优先推荐享受各级政策贴息和扶持资金。

市政府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市财政统筹安排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引导、宣传动员、奖励补助等。对企业成功挂牌或上市的,给予以下资金奖励:

1. 首发上市奖励。后备企业成功到境内外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成功到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 支持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对我市企业成功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且募投资金8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视同我市企业上市,享受同等奖励扶持政策。

3. 挂牌及转板奖励。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挂牌企业如从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转板“新三板”,视同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按“新三板”挂牌奖励标准奖励其相应的差额部分;挂牌企业如从“新三板”成功转板至创业板、中小板或主板,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按上市奖励标准奖励其相应的差额部分。

4. 域外迁入奖励。对域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或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我市的,且不属于上述“买壳”、“借壳”情形的,视对我市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奖励。

5. 服务部门表彰奖励。对重视支持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以上奖励由各有关企业向市金融办申报,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已享受郑州市现行上市(挂牌)奖补政策中我市需配套的奖补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奖补政策;我市文件对行业类企业上市与挂牌的奖补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意见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意见中需进一步明确有关扶持奖励政策操作程序的,由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登封市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全市的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其他副市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市政府办、金融办、监察局、发改委、国资办、工信委、农委、财政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社保局、商务局、城乡规划局、安监煤炭局、住建局、文广新局、卫计委、食药监局、旅游局、房管中心、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法制办、行政审批中心、住管办、供电公司、公安消防大队等主管副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做好企业上市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和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的联系沟通;负责全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全市上市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完成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办、区)要比照市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一名副职专项负责本辖区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工作,把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列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之一。

(二)加强问题协调

市金融办负责调研、沟通、梳理、研判后备企业相关信息,并建立不同级别的问题协调机制。对于后备企业在上市和挂牌过程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金融办组织涉及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上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强化督促落实

市金融办应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台账和信息月报制度,将后备企业涉及的主要问题全部列入台帐,并确定专人跟踪督导,逐一解决。对于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点事项,实行督办函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督办,每半个月落实一次。督办结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失效。《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登政〔2009〕10号)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28日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