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8-00111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通知,乡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专职人员,推选,指导意见
  • 2018-04-16
  • 2018-05-08
  • 通知
  • 登政办〔2018〕20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乡镇区办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专职人民调解员推选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乡镇(区、办)、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专职人民调解员推选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4月16日                    


登封市乡镇(区、办)、村级

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专职人民调解员

推选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构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大格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调整、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进行乡镇(区、办)、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及专职人民调解员推选工作。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实事求是、公开推选、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为原则,以宣传《人民调解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发展壮大人民调解组织,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增强保障能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新时期解决矛盾纠纷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成立登封市换届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胡优良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赵洪印  登封市人民法院院长

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17个乡镇(区、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局长王义民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刘舰莉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负责本次换届工作的协调事宜。

各乡镇(区、办)要成立相应的换届工作指导组,负责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及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推选等工作。

三、方法步骤

根据《人民调解法》《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司文〔2011〕24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郑政〔2007〕28号)精神,我市乡镇(区、办)、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及专职人民调解员推选工作从2018年4月开始实施,6月底前完成。

(一)乡镇(区、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乡镇(区、办)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辖区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联调员(驻公安、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妇联工作人员组成,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1名、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原则上名誉主任由乡镇(区、办)主管副职担任,主任由乡镇(区、办)司法所长担任。乡镇(区、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为:负责处置辖区内复杂的民事纠纷、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以及跨地区民间纠纷调处等,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司法所具体负责指导所在乡镇(区、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社区)委员会负责依法组织推选产生,原则上由5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能成功设立的,可以由其所属乡镇(区、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召开本级委员会议,从辖区内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代为做好该村(社区)人民调解等相关工作。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1.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工作,及时做好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重大不稳定事件;2.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防止“民转刑”、“民转治安”案件发生;3. 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调查笔录(取证)、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制作、规范和审定人民调解协议书、检查和督促生效协议书的履行、回访和归档、统计上报等工作;4. 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教育村(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5.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对象、邪教痴迷者等重点人员的管理、稳控、教育转化工作;6. 做好法律援助的宣传、引导工作;7. 做好司法所和辖区所在地乡镇(区、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推选程序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推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由政府出资以发放生活补贴的形式购买其劳动服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选聘人民调解员可以在群众推选和公开考试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聘任。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员推选、聘任工作的指导。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市司法局的任职培训,考核合格或考试通过后方能上岗。乡镇(区、办)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推选程序具体如下:

1. 拟选:由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以1:1.5的人数拟推荐5名人选上报乡镇(区、办)换届工作指导组,村(社区)“两委”干部不在拟选范围之内。

2. 考察:乡镇(区、办)换届工作指导组对各村推荐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安排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组要通过走访座谈、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3. 组织研究:根据考察情况,由乡镇(区、办)换届工作指导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专职人民调解员初步人选意见,原则上每村(社区)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要求不少于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能够熟练操作电脑。

4. 公示:向社会公示专职人民调解员初选名单,公示期为7天(包含节假日)。

5. 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区、办)换届工作指导组向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专职人民调解员确定人选。

6. 试用: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乡镇(区、办)司法所出具考核意见,成为专职人民调解员,纳入日常管理,由市司法局登记备案。

7. 培训:市司法局、乡镇(区、办)司法所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日常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工作能力。

8. 解聘:在日常工作及考核中,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不认真落实乡镇(区、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安排的,考核连续2次不合格,不能胜任其工作或违法违纪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乡镇(区、办)司法所提出解聘建议,不再发放生活补贴。

9. 补充:对已解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补充,参照推选程序中1-8项的工作程序进行。

(四)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

1. 拥护党的领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2. 德才兼备,品行端正,无刑事处罚、非正常上访等不良记录,未被开除过公职,具有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意愿和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3. 登封市户籍,原则上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备优秀调解业务能力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4. 担任过政法相关工作人员或老教师、老干部、老职工、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有两年以上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5. 原任人民调解员在任职期间,考核排名靠后或不积极履行职责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不予选聘。

6. 长期在登封市辖区以外的不予选聘。

7. 无其他不符合人民调解工作要求事项。

四、管理、培训、考核和补贴费用

(一)部门管理。市司法局负责对乡、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管理、协调、指导;属地司法所根据工作实际,负责对乡、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监督指导、培训考核等日常工作;属地法庭负责具体调解业务的指导工作。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由市司法局根据《河南省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完善制定《登封市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管理。

(三)日常考核。考核办法和标准由市司法局制定实施,各司法所具体负责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业绩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反映好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四)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由市财政拨付。实行补贴与考核成绩相挂钩,上下浮动。现职公职人员兼职人民调解员的不享受补贴。

五、有关要求

组织开展乡镇(区、办)、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及专职人民调解员推选工作,是我市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力度、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全市各乡镇(区、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程序,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努力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确保我市乡镇(区、办)、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及专职人民调解员推选工作顺利、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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