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8-00127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出题细则
  • 2018-05-17
  • 2018-05-24
  • 通知
  • 登政办〔2018〕26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17日          


登封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

相关问题处理实施细则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化解矛盾,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办〔2017〕26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领导及负责机构

市政府已成立的登封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我市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建立项目台账,列出项目清单,制定处置方案,核定补缴土地价款金额并实施土地价款追缴工作。

二、梳理统计工作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导,房管中心配合,负责梳理统计纳入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范围的老旧小区基本情况,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

三、核定补缴土地价款

(一)补缴土地价款的项目。市住建局对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进行认定,作为土地使用权起始年期和土地价款评估基准日;市城乡规划局对房地产项目的现状规划指标予以认定;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和现状规划指标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核定补缴土地价款金额,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二)购房人缴纳土地价款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定期将最新的土地基准地价及相关数据提供给市房管中心,由市房管中心负责售房土地收益和计费凭证的开具工作,负责审核售房土地收益和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工作,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缴款人所持银行出具的电子票据(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证书。

(三)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的项目。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直接核算土地出让金,并开具缴款通知书,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四、结算评估费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定期对土地评估费用进行汇总核实,报市财政局结算。

五、追缴土地价款

市国土资源局对补缴土地价款的项目建立追缴台账,对追缴到位的项目予以销号。在缴款通知书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土地价款,逾期不缴的,列入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暂停其参与登封市范围内新增房地产项目资格。在缴款通知书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缴清土地价款的,由相关单位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