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9-00102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城乡建设,打击违法建设
  • 2019-07-28
  • 2019-08-13
  • 通知
  • 登政办〔2019〕37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按照“规划引领,属地管理,依法管控,违法必查”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奖惩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郑政办〔2016〕5号)要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登封市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副市长史战胜任组长,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高少雷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文件下发、督查、考核和日常协调。

(一)市查违办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市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例会,通报有关情况,起草和下发相关文件。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导全市查违工作,在全市范围形成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

(二)各乡镇(区、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工程的监管,要建立一支查处违法建设的快速反应队伍,及时巡查、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建立以行政村(居委会)为主体的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制度,实行干部包村包片的工作机制,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做到监管全覆盖。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施工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市政府责成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组织实施拆除。

(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派驻执法中队下沉至各乡镇(区、办),协助各乡镇(区、办)开展查违工作。根据执法中队调查结果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认定结果,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并下达执法文书;监督、配合、指导各乡镇(区、办)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非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区内违法建筑进行核实认定。

(五)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施工工地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对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后擅自改建、扩建、加建项目,不得重新办理产权、转让、租赁和抵押等相关手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已确定为违法建设项目的经营性行为进行监督,不得为已确定为违法建设的场所申请经营时通过审核,对已经办理的证照依法撤销和收回。

(七)市财政局负责接收没收具备处置条件的违法建设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八)市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违法建设的处置,凡是阻碍、干扰执法工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治安拘留或刑事拘留;对为违法建设运送建筑材料、阻碍执法的车辆依法暂扣;对擅自撕毁封条的依法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置的应及时处置。

(九)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部门不得对已确定为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手续;负责对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对私自接电、接自来水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交办、督查。对督查后仍未处理到位的,移交市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十一)市纪委监委负责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

(十二)嵩管委负责组织、协调嵩山风景名胜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建设的查处工作。

(十三)登封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建设的监管工作,建设项目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二、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条块融合

(一)巡查发现

各乡镇(区、办)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并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化违法建设事实。同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需要进行认定的转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二)性质认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接到各乡镇(区、办)或有关部门的认定通知后,应在12个小时内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转交至各乡镇(区、办)和有关部门。对疑似违法建设的,各乡镇(区、办)要加强监管,认定期间维持现状。

(三)调查处理

对在建违法建设,市城管局(各派驻执法中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各乡镇(区、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下沉执法人员实施停工,必要时各乡镇(区、办)可上报市查违办协调各职能部门实施停工。需查封施工现场的,由市城管局(各派驻中队)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封,各乡镇(区、办)配合;需要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的,由市查违办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停电、停气、停暖。

对已建成或处于停工状态的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法需要拆除的,由市城管局(各派驻中队)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自拆;逾期未自拆的,上报市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启动依法拆除程序,由乡镇(区、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下沉执法人员实施依法拆除。

三、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市相关执法部门和各乡镇(区、办)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加强巡查,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并将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及时上报市查违办。市查违办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各执法部门和乡镇(区、办),形成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二)建立联席办公机制

市查违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导各乡镇(区、办)的查违工作,组织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联合执法。各执法部门和乡镇(区、办)要认真落实巡查、报告制度,强化执法刚性,对违法建设做到发现早、拆除快、损失少,在全市范围形成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

(三)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机制

各执法部门和乡镇(区、办)要设置举报违法建设热线电话,对举报线索组织核查,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市查违办要建立媒体公告制度,及时公告新增违法建设和已拆除违法建设信息,并对违法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市查违办定期组织抽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落实。各乡镇(区、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201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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