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就调整《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登政〔2011〕1号)中关于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封市范围内(含四个办事处及各乡镇),工业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60元/平方米(市区)和45元/平方米(乡镇)一律调整为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储类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律调整为零。
二、以上标准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5日。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