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23-00005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 2023-01-18
  • 2023-01-18
  • 通告
  • 登政通〔2023〕1号
  • 失效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迎接新春佳节,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登封市2023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限售时间

销售时间为1月19日(腊月二十八)至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广大市民要到正规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各乡镇镇区均设有烟花爆竹零售点。中岳办事处在太和路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嵩阳办事处在嵩阳路(嵩阳桥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少林办事处在禅武大街和少林大道西段(禅武大街至滨河路段)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燃放时间

(一)1月21日(除夕)早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6日(正月初五)每天早7时至23时;

(三)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燃区域

下列场所及其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重要的军事设施;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五)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车站(含车站广场)、主次干道、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度较高的、耐火等级低的建筑物;

(九)公园(广场除外)、景区、林区、水源保护等重点保护区;

(十)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任何企业及休闲旅游场所不得举办燃放烟花爆竹表演,如有意向必须由专业团队燃放,在确保所有安全条件下,报乡镇政府和公安部门备案许可后方可燃放。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法违规举报

市民发现有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向市公安局、市应急局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62827110(市应急局)。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3年1月18日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