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迎接新春佳节,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限售时间
销售时间为1月31日(腊月二十一)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天早7时至23时。
广大市民要到正规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各乡镇(街道)均设有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燃放时间
(一)2月2日(腊月廿三)7时至23时;
(二)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燃区域
下列场所及其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及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法违规举报
市民发现有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向市公安局、市应急局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62827110(市应急局)。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