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24-00003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烟花爆竹
  • 2024-01-22
  • 2024-01-24
  • 通告
  • 登政通〔2024〕1号
  • 失效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迎接新春佳节,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限售时间

销售时间为1月31日(腊月二十一)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天早7时至23时。

广大市民要到正规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各乡镇(街道)均设有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燃放时间

(一)2月2日(腊月廿三)7时至23时;

(二)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燃区域

下列场所及其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及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法违规举报

市民发现有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向市公安局、市应急局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62827110(市应急局)。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22日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