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5-00033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征收土地
  • 2015-06-13
  • 2015-06-13
  • 通告
  • 登政通〔2015〕4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201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告

登封市201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方案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201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398号)、《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登封市201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函》(郑国土资函〔2015〕156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中岳街道办事处等2个办事处北高庄村等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13.1929公顷、园地6.1603公顷、林地10.5124公顷、其他农用地2.0208公顷,征收中岳街道办事处等2个办事处韩村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2.2792公顷、未利用地2.7734公顷,共计36.9390公顷(其中耕地13.1929公顷)。现将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的有关内容及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登封市201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中岳街道办事处北高庄村、韩村、交河口村、新店村,嵩阳街道办事处北旨村、苹果园居委会、嵩山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及用途

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并征收北高庄村农用地2.6192公顷;韩村农用地19.8098公顷(其中耕地8.6020公顷),建设用地1.9776公顷,未利用地2.7264公顷;交河口村农用地0.0813公顷(其中耕地0.0813公顷);新店村农用地1.4262公顷,未利用地0.0200公顷。嵩阳街道办事处北旨村农用地0.7574公顷(其中耕地0.6701公顷);苹果园居委会农用地6.3268公顷(其中耕地3.0431公顷),建设用地0.3016公顷,未利用地0.0270公顷;嵩山村农用地0.8657公顷(其中耕地0.7964公顷),共计36.9390公顷(其中耕地13.1929公顷)。主要用于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据实补偿。

五、相关事宜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址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201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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