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5-00038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秸秆禁烧
  • 2015-05-24
  • 2015-05-24
  • 通告
  • 登政通〔2015〕3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

为提高主要农时季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主要农时季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农作物秸秆禁烧时间。每年5月25日-6月25日,9月20日-10月30日。禁烧期间,实行全市范围内全面禁烧。

二、禁烧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落叶等所有农作物废弃物。凡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三、鼓励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农民采取秸秆机械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技术和方法,利用、消化农作物秸秆;  鼓励农民、农机手购买秸秆还田农机具,成立农机作业合作社,从事收割、秸秆还田、耕作等联收联耕一条龙服务;鼓励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机合作组织从事秸秆收集储运。规模种植大户(企业)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自觉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四、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垃圾等农作物废弃物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相关土地承包人处以每起200元罚款。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对因秸秆焚烧行为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导致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禁烧举报电话:0371-62868375,环保热线:12369进行举报。所在地乡镇、村受理各种举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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