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5-00084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环境保护,水环境、水源、饮用水、水源地
  • 2015-07-17
  • 2015-07-17
  • 通知
  • 登政办〔2015〕24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7日

登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的常态化、规范化,促进水质达标,确保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以来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  各乡(镇)区、办事处应当将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  登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依托市供水总公司水质监测中心建立区域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发改、水务、卫生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水质检测中心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质检测中心应当协调供水单位依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制定生活饮用水供水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  各乡(镇)区、办事处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村(居委会)水源的卫生防护和供水设施的维护、水质消毒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消毒产品、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管理、供水水质等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水质检测中心依据上级工作要求,制定年度检测计划或检测实施方案,分期分批次完成检测任务。

第九条  水质检测中心应配备水质检测中心负责人和水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现场取样人员。检测人员应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掌握水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基础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经培训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或选择已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水质检验人员担任。

第十条  水质检测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日常工作制度,规范水质检测操作程序,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样来源可由供水单位送样或水质检测中心采样。

第十二条  对于集中式供水,每个监测点于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抽取出厂水和末梢水各检测1次;对于分散式供水,于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采集农户家庭储水器中的水各检测1次。

水源地的源水质检测根据部门职责划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开展检测。

第十三条  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厂的水质检测频率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日供水不足“千吨万人”以下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监测频率每年丰、枯水期不少于各1次;单村供水工程根据水源类型、水质及水处理情况进行分类,每年抽检不少于50%。

第十四条  开展水质检测时,检测人员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  水样检测结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村镇供水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结果应当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自检数据定期报送当地水务、卫生、环保、发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环保、水务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市水务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立即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时,事故责任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真实情况,较大饮用水安全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情况,一般饮用水安全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情况,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在汛期、枯水期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要加强应急值守,增加监测、检测的频次,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巡测,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万无一失。

第二十二条  检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技术培训、检测进度及结果、检测原始资料、技术督导等与监测相关的全部资料。水质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存档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三条  检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检测信息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相关乡镇和部门、单位,分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环保、水务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6月30日终止,未尽事宜遵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