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5-00089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安全生产
  • 2015-04-13
  • 2015-04-13
  • 通知
  • 登政〔2015〕8 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5〕2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辖区煤矿依法依规生产

(一)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二)各产煤乡(镇)区的党(工)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1次,行政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主管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各产煤乡(镇)区的党政正职每月至少督查煤矿安全工作4次,并安排1次煤矿的暗访、夜查工作。

(三)扎实开展辖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

(四)按照“两到位、五控制”要求,对辖区内的停工停产煤矿实施严格监管。

(五)督促辖区内的煤矿扎实开展“安全治本攻坚战”活动,确保按期全面完成攻坚战各项任务;强力推进“163”工程建设,打造安全、高效、绿色矿井。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做好全市煤矿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煤炭局是全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全市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全市煤矿开展日常性安全监督检查及重点检查,加强生产矿井的现场管理,强化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等受自然灾害威胁严重矿井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市煤炭局行政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行政副职不少于8次;负责全市煤矿“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安全治本攻坚战”活动和“163”工程建设;定期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建立台帐,实行闭环管理;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并组织复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提请市政府实施关闭。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举报核查,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公安部门负责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管理,对停产整顿煤矿停止审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五)市电力部门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对停产整顿煤矿实施限制供电。

三、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各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承担所属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三真、三到位”要求,对所属煤矿予以实质性的管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各主体企业应及时将公司领导分工情况、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调整情况以及重大安全生产决策,书面告知市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及所在乡(镇)区政府。

(三)监督检查所属煤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瓦斯水害综合治理情况等。区域公司、地方主体公司董事长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

(四)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管监察中查出的事故隐患,由主体企业负责督促整改复查后,报送市煤炭局复核确认后上报;每月5日前,主体企业应将上级及本公司对所属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复查情况上报市煤炭局。

(五)按照“一矿一案”原则,制定具体的“安全治本攻坚战”实施方案和“163”工程建设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责任人,督促煤矿按时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实现脱胎换骨式的改变,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

四、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全市煤矿企业要自觉接受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所在乡(镇)区政府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煤矿企业应在年初将主要领导分工情况(联系方式)、证照、年度生产采掘作业计划、安全生产承诺书、诚信经营承诺书等报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所在乡(镇)区政府。

(三)健全矿级领导班子,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

(四)认真落实《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严格执行采掘备案、两采一准、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等制度,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中全程带班不少于5次,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班组建设。

(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切实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六)全力打好“安全治本攻坚战”,按时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继续强力推进和巩固、提升“163”工程建设,向着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迈进。

五、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一)市政府每月组织召开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定期召开“煤炭高峰论坛”,分析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各产煤乡(镇)政府、区管委会和各相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订切实的执法检查计划,市政府将对各产煤乡(镇)区及各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计划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三)每月5日前,各产煤乡(镇)区、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的下井情况、各主体企业将本公司及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的下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煤炭局,由市煤炭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四)凡因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辖区内存在非法煤矿、生产秩序混乱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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