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5-00091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安全
  • 2015-04-03
  • 2015-04-03
  • 通知
  • 登政〔2015〕6 号
  • 废止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3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河南省、郑州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1.2.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指导性文件。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1.3.2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一般突发事件,以及本市辖区外对本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1.5 我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5.1  我市地处河南省中西部平原与山区过渡带,是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有发生4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构造背景,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

1.5.2  国道207、郑少洛、永登、巩登等多条高速公路从我市越境而过,是重要交通枢纽,同时作为“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是著名的旅游城市,人流、车流、物流量大,易发生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1.5.3  我市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煤矿、非煤矿山数量较多,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任务较重;火灾事故、建筑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故等也时有发生。

1.5.4  我市曾发生过伤寒、副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等传染性疫情,同时,我市养殖密度大、总量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1.5.5  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存在群体性事件因素。重大刑事案件、经济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任务较重。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6.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6.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是本辖区、本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6.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6.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l.7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7.1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1.7.2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1.7.3  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1.7.4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1.7.5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市人民政府成立有登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有关副市长及市人武部主要领导任副主任,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成员单位主要有:市人武部、嵩管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金融办、市新闻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计生委、市人社局、市信访局、市教体局、市武管中心、市科工信委、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交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宗教局、市食安办、市农委、市食药局、市粮食局、市盐业局、市商务局、市畜牧中心、市市场发展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电业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河南登封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登封市支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市登封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等有关单位。

2.1.2  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决定启动和终止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领导、指挥、协调全市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领导全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5)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突发事件各项工作。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3  市应急委领导职责

(1)市应急委主任领导市应急委全面工作。

(2)常务副主任主持市应急委工作。

(3)副主任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工作。

(4)市应急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或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委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收集分析各单位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应急委。

(3)定期组织修订登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承担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2.3 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自然灾害由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局、科工信委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市安监局、煤炭局、公安局、交运局、住建局、科工信委、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食安办、食药局、农委、粮食局、商务局、工商局、畜牧中心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市公安局、信访局、金融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先期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以及信息上报等。

2.4  专家组

市应急委设立专家组,由各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事件处置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参与拟定、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3)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等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登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处理

3.1  信息监测和收集系统

3.1.1 市应急办作为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汇总机构,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3.1.2 市气象、科工信、林业、水务、国土、消防、安监、食药、宗教、住建、环保、农业、畜牧、卫生、公安、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3.1.3 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历年和实时的气象信息资料;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1.4  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事件预警、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3.2  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市应急办为枢纽,以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信息系统及全市政府值班信息系统为基础的登封市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传输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政令等,逐步实现全市突发事件信息的共享。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责任主体: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其他与突发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全市各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可通过0371-62862125、62861001、110、119、120、122等常用报警电话或当地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或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及时报告。

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职能部门在接报后,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市人民政府在接报后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3.4 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4 信息处理

3.4.1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在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确认后,要将信息及处理意见迅速上报至市应急办。

3.4.2 市应急办根据突发事件信息的类别、性质、及时将信息传递到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主任和有关部门。

3.4.3 发生涉及或影响到本市的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办报经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同意后,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3.4.4  发生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涉外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应急委报告。

预警

4.1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  预警级别的确定

市各专项指挥部根据工作职责,对收到的报警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应急级别。

4.3  预警的发布及响应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较大级别及其以上突发事件的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

4.4  预警公告的内容

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5  预警公告的发布途径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事件预警公告。

应急处置

5.1  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事件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1.1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启动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1.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请求支援;影响其他县(市)区的,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5.1.3  高级别应急预案启动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5.2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程序

5.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5.2.2  有关专项指挥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参与先期处置工作;

5.2.3  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专项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汇总后报市应急委;

5.2.4  市应急委对接报信息作出研判,提出启动本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和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或者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牵头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执行市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应急委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配所需应急资源。所在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登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方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多级联动;

5.2.5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交通管制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成立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传达上级应急系统的指令,同时,对现场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处理和报告,并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市公安、消防、安监、煤炭、国土、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机关和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负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封锁、监控事件有关责任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4.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等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畜牧等部门负责人及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市民政、公安、住建、人防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发改、财政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调集或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组:由通信运营企业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市新闻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12.专家技术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13.涉外工作组:由市台办、新闻办等部门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2.6  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委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5.2.7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启动应急预案的市应急委或专项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解散现场指挥部,由相关部门继续完成善后工作。

5.2.8  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  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5.3.1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5.3.2  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汇总信息并提出应对建议后上报市应急委。

5.3.3  市应急委对接报信息作出研判,提出启动本预案或专项预案并做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同时,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郑州市人民政府。

5.3.4  市应急委或专项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配所需应急资源。所在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登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方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多级联动。

5.3.5  上级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后,我市应急处置措施要按照上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

5.3.6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由上级应急处置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解散现场指挥部,相关部门继续完成善后工作。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人员安置

按照突发事件种类及造成的社会后果,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或监控。

6.1.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对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6.1.3  补偿

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

6.1.4  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  救助

6.2.1  政府救助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民政、农业、水务、安监、卫生、国土、林业、环保、消防等部门及乡(镇)区、街道办事处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实施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6.2.2  法律援助

突发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6.2.3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同时,审计部门要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4  社会心理救助

由卫生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咨询专家库,必要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

6.3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4  调查和总结

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或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拟定调查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委。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等。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为提高我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突发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市公安局负责组建训练治安、反恐、防暴专业队伍;市煤炭局负责组建训练矿山救护队伍;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建训练消防、防化专业队伍;市住建局负责组建训练建筑、燃气、供暖和城市道路抢险专业队伍;市林业局负责组建训练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市水务局负责组建训练抗旱、防汛、抗洪、自来水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市卫生局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及防疫专业队伍;市电业公司负责组建训练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市环保局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市质监局负责组建训练特种设备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市科工信委负责组建训练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市交运局负责组建训练公路抢险抢修和物资运输专业队伍;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专业队伍;重点骨干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队伍;乡村、街道社区负责组建训练志愿者队伍。

7.1.2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市应急办报告应急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任务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7.1.3  各种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配置、完善相应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度相关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至少开展一次模拟应急演练,以便不断提高我市应急队伍处置能力。

7.1.4  市应急委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有计划地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救援队伍的实施。

7.2 城市生命线和基本生活保障

7.2.1  市电业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等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居民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电、用水、用气、用暖。

7.2.2  市民政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3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同时,在现有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设置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7.4  通信保障

7.4.1  市各通信公司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组织建立市与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互通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结合、微波与卫星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和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管理,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

7.4.2  发生突发事件,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卫星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通信。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要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路由进行迂回调度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保障突发事件的通信畅通。

7.4.3  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相关企业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

7.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运局、公安局负责道路畅通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市交运局在客运站(场)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交通管制。

7.6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

7.6.1  市卫生部门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制订医疗卫生队伍、设备、医疗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6.2  发生突发事件,要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抢救、专科医救的不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7.6.3  市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7 治安保障

7.7.1  市公安局会同驻登部队负责应急治安保障,拟制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

7.7.2  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8  资金和物资保障

7.8.1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要在各级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列支,确保应急支出需要。

7.8.2  市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施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7.8.3  市、乡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供应。市科工信委、商务局、水务局、交运局、民政局、粮食局、盐业局等单位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7.8.4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与上级或其他县(市)区物资供应调剂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7.8.5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已出现上述情况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9  技术保障

市科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市、乡两级政府可以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7.11  保障数据库建设

市安监局、煤炭局、交运局、住建局、卫生局、公安局、科工信委、环保局、农委、水务局、国土资源局、教体局、民政局、信访局、宗教局、粮食局、人防办、质监局、食药局、人行登封市支行、气象局、电业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等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应急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功能、性能和状态。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7.12  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

气象部门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大气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监督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市、乡两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教育,强化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危机的承受能力。

8.1.1  市、乡两级政府根据各灾种实际特点,建立各灾种科普教育基地;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事件带来的危机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市应急办组织相关单位编写突发事件应急常识手册,并向公众发放。

8.1.2  教体部门组织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增加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应急教育内容,在大、中、小学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8.1.3  市委党校要将突发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地开设相应培训课程。

8.1.4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社会公众防灾、自救、互救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8.2  奖惩

8.2.1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乡两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2)在危险危急关头,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抢救有功者;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4)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5)其他有特殊贡献者。

8.2.2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工作的;

(2)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违抗或不认真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

(4)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5)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或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6)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附则

9.1  《登封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9.2  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制定,已制定的专项预案参照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9.3  本预案和专项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9.4  本预案由登封市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9.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登封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2名词解释

      3.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4规范文本格式

      5.登封市各类专项预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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