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1月31日
登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严格人员借调程序,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一般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近段时间内又不能及时充实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的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身体状况良好,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借调:
(一)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行政执法等重要岗位的;
(二)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回避情形的;
(四)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正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
(五)上级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借调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时,应向市政府提出借调申请。借调申请应注明借调理由、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等。同时详细填写《登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申请表》和《登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审批表》,经分管人事副市长批准后,由市人社局办理借调手续;
(二)借调部门(单位)在办理借调手续前,应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被借调人员原则上不得超期、延期借调,两年内不得重复借调。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内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同意后,由市人社局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九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服从借调部门(单位)的工作安排,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等;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调人员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借调单位须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同等对待;
(五)借调人员应遵守借调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六)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如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由借调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除借调关系,并及时报市人社局备案: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单位)规章制度,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一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严格借调审批程序,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借调人员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本人及原单位、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三)借调期满的,借调单位应对借调人员做出鉴定。借调人员应在借调期满后及时回原单位工作;
(四)本办法出台前已借调到有关单位(部门)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