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6-00061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水资源
  • 2016-02-29
  • 2016-03-09
  • 意见
  • 登政〔2016〕3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2014〕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登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郑州市新时期治水方略,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水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因水制宜,量水发展,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制度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我市情况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推进措施。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7023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3.33以上。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6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534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50以上。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5949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进一步提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6.67以上。

二、强化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管理

(四)加快健全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快编制我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五)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要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区、办事处、市有关单位应根据分配的阶段性用水指标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并报市水务局备案。探索建立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全面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登封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与我市水资源规划相衔接。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镇区布局规划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七)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取水许可总量管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申请取水许可,非法取水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乡)区、办事处,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各乡(镇)区、办事处,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品用水不符合《河南省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完善我市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帐,力争在2016年年底前将我市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全部登记入库。

(八)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九)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在限采区,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在禁采区,禁止新凿井,并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地下水回灌工程等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恢复地下水位。尽快编制并实施我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应依法实施关闭,作为备用水源。开展地下水水源热泵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凿井和取用水管理。

(十)强化水资源的统一调度。根据全市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

三、强化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十一)全面推进节约用水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的耗水、高污染项目,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引导城镇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继续推进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节水型校园创建活动,建成一批规模化、高水平的节水载体

(十二)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要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没有达到相关节水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住建、规划、水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水并限期整改。

(十三)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各行业要定期开展现状用水水平分析和水平衡测试。严格落实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大幅提高计划用水管理率,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用水指标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取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结果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与当年的12月31日前核定下达其下一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公共自来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必须按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对未进行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和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十四)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农业节水力度,以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田水利现代化示范乡镇建设为重点,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井灌区要推行IC卡计量方式,渠灌区要推行末级渠系计量方式。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推动火电、造纸、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加工等重点用水大户加大节水技改力度,强化新上项目节水措施和废水的循环利用,实现水资源梯级、集约、节约利用和废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加大供水管网维护改造力度,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对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购置节水产品的投资额,按规定实行税额抵免;对农业节水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立项,并给予财政支持。

(十五)加强取用水户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制度,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强制性取用水实时在线监控。到2016年末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需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十六)着力推进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煤矿排水量大的乡(镇)区、办事处,要通过大幅度提高煤矿排水利用率,解决本行政区域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问题,减少对地下水的过度性、依赖性开发。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相关单位要在广场、公园、游园、居民小区、道路等推广雨水下凹式开发利用模式,促进雨水收集利用。鼓励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设施),就地回用。新建的宾馆、饭店、公寓、住宅小区、综合性服务设施等项目,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为鼓励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超用部分不计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四、强化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七)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全市水功能区监测、评估、管理体系。加强边界及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监测,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各乡(镇)区、办事处,市有关单位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河库富营养化。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十八)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入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实时公布和更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九)强化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库健康生态。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保护,推进城区水生态、农村水环境整治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全市重要河流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深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推行雨、污水收集管网分离,加快老城区雨、污收集管网分离改造,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深度。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推广污水集中处理模式,提倡湿地净化和景观利用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利用方式。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乡(镇)区、办事处,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相关单位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工信、农委、审计、统计、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十二)强化水资源管理基础建设。加强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起与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管理和水源地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为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奠定基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环保、水务、国土等部门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全市水资源水环境统一监测系统。加强水资源公报、水资源管理年报、地下水通报等水资源信息发布,强化公共监督。

(二十三)加大水资源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源地保护建设、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四)健全规章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水资源配制、节约、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种媒体,应当把水资源治理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普及水资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知识,大力宣传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违法取(用)水、污染、浪费、破坏水资源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016年2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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