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1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供需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停止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所有新组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一律停止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二、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出具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且未进行招拍挂的土地和虽已进行了土地招拍挂但还没有具体实施的项目,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进行了土地招拍挂且正在建设的项目,房屋建成后政府原则不再回购,由开发企业自行经营5年后再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四、对于所有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不再缴纳易地移建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