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6-00202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司法
  • 2016-09-05
  • 2016-09-14
  • 通知
  • 登政办〔2016〕56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乡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豫办〔2015〕47号)、《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司文〔2015〕80号)、《中共登封市委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登办〔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乡(镇)区、办固定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以持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为核心,不断完善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以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及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为基础,进一步明确乡(镇)区、办的工作责任,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参与社区矫正。不断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行为监督、教育管理、身心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工作步骤

 根据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决定从各乡(镇)区、办共选拔固定40名正式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一)推荐

 各乡(镇)区、办应根据名额分配任务,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推荐确定本辖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所推荐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乡(镇)区、办正式工作人员;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心社区矫正工作,身体健康;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社区、民调、教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5.具备微机基础操作技能;

 6.无违法违纪犯罪记录。

 最终确定社区矫正专职工作推荐的人选,各乡(镇)区、办应出具书面文件,并交所在地司法所。

 (二)审查及培训

 市司法局负责对所推荐人选条件进行统一审查,并组织进行岗前培训。不符合规定条件、培训不合格、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市司法局通知相关各乡(镇)区、办另行推荐。

 (三)业务运行及管理

 各乡(镇)区、办确定的工作人员,应在司法所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接受司法所统筹安排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

 1.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制定矫正、帮教方案,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登记、统计及数据信息报送工作;

 2.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风险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技能培训、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衔接;

 3.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开展公益劳动,负责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矫正的记录、考核工作;

 4.协调、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定期开展帮教活动;

 5.协助开展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

 6.完成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安排的相关其他工作。

 三、工作要求

 确定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等发放渠道维持不变,仍由乡(镇)区、办负责。因工作人员不到位、不按要求全面、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矫正对象脱管、重新犯罪等问题的,严格追究责任。

 附件:各乡(镇)区、办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名额分配表

                      2016年9月5日

附  件

 

各乡(镇)区、办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人数分配表

 

乡(镇)区、办人数宣化镇2徐庄镇2石道乡2阳城工业区1君召乡2大金店镇2唐庄乡2中岳办2卢店镇2颍阳镇4告成镇2大冶镇4东华镇3嵩阳办5少林办2白坪乡2送表矿区1共计40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