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6-00266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畜牧
  • 2016-11-07
  • 2016-11-08
  • 通知
  • 登政办〔2016〕62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7日       


 

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5〕86号),进一步促进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扎实开展,根据《郑州市畜牧局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郑牧〔2016〕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划定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世界历史文化旅游名城建设和生态建设规划,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调整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登政办〔2010〕77号)。

(四)畜禽养殖区域分类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3.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五)区域划分

    1.禁养区范围

(1)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特级保护区及一级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少林水库  一级保护区:少林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外1700米的陆域。

纸坊水库  一级保护区:纸坊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其两侧2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马庄水库  一级保护区:马庄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外1500米的陆域。

券门水库  一级保护区:券门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1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外1500米的陆域。

白沙水库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水域及沿岸1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的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3)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市区建成区范围内;

(5)双洎河、颍河两岸200米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限养区范围

(1)市区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

(2)城镇规划区;

(3)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各功能地表水体两岸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5)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通往AAA级以上景区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6)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3.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各乡(镇)区、办事处镇村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设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制定调整方案。各乡(镇)区、办事处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我市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结合辖区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畜产品供给需要,开展相关测算论证,抓紧时间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形成调整方案后由乡镇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各乡(镇)区、办事处要把划定的禁、限养区范围在本辖区行政村进行公示。

(二)列出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养殖场户清单。各乡(镇)区、办事处将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报备公示后,要按照不同畜种规模养殖场户的标准,全面调查禁养区内养殖场户业主、所在地、规模、畜种、设施等基础情况,登记造册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市畜牧中心、环保局。

(三)做好关闭搬迁前期准备。市畜牧、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围绕养殖场户关闭、搬迁问题搞好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提出关闭或搬迁的政策措施。

三、时间安排

1.2016年11月15日前,各乡(镇)区、办事处要确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完成公示及上报备案工作。

2.2016年11月20日前,各乡(镇)区、办事处要列出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清单,并逐级上报。

3.2016年12月15日前,市相关部门要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的调研,提出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

四、具体要求

1.明确禁养区、限养区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户,由市政府作出限期整改,逐步关闭或搬迁的决定。

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引进先进养殖技术,选择合适的污染治理模式,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养殖场必须将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污染治理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逐步关闭。

2.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报环保、国土部门备案,接受环保、畜牧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意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3.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区、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禁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或搬迁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大力宣传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畜牧、环保、财政、农业、国土资源、规划等多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合力推动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各乡(镇)区、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强化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调。市畜牧、环保等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跨行业的技术规范,主动作为,加强沟通,明确分工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划定调整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畜牧、环保等相关成员单位要把握好重要时间节点,加强联合督导检查,互通信息,及时总结经验,纠正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