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6-00379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煤炭
  • 2016-09-21
  • 2016-09-21
  • 通知
  • 登政办〔2016〕57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登封市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9月21日



登封市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6〕57号)文件要求,妥善有序推进我市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关闭对象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4号)文件要求,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予以关闭退出:

    (一)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采煤方法、工艺的。

    (二)采矿证过期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

    (四)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迭的。

    (五)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迭的。

    (六)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且经县级以上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七)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能15万吨/年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技术改造矿井未按批复设计施工或未在批准工期内完成技改任务的。

    (九)未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要求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

    (十)长期停产或停而不整,2015年年底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十一)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主动整改,2016年6月底前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

    (十二)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

    (十三)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

    (十四)其他自愿退出的。

     二、关闭标准

    (一)收缴、注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依法妥善处置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矿井井筒,在井口正面醒目位置树立关闭永久性标识牌。(煤矿关闭标识牌制作样本见附件3)

    (五)妥善安置从业人员。

    三、关闭程序

    (一)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市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将按照煤矿关闭标准和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对所属煤矿做出关闭决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要按照煤矿关闭标准和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监督煤矿制定关闭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关闭责任和全过程监督责任,确保按计划完成关闭任务。关闭煤矿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告。

    (二)收缴或吊(注)销煤矿相关证照。关闭退出煤矿的相关证照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收缴或吊(注)销,并进行公告。

    (三)组织实施关闭。省属煤炭企业直属煤矿的关闭实施由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兼并重组煤矿的关闭实施由煤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地方煤矿的关闭实施由煤矿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责。

    (四)建立关闭档案。各产煤乡(镇)政府及省属煤炭企业要按照“一矿一档”的原则建立关闭退出煤矿档案资料,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残余资源储量、关闭前后煤矿视频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归档备查。


    四、验收程序

    (一)省属煤炭企业直管煤矿由省属煤炭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报省化解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兼并重组煤矿由市煤炭管理中心牵头,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质监局、人社局、电业公司参加并会同省属煤炭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附件1),报郑州市化解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地方主体煤矿由市煤炭管理中心牵头,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质监局、人社局、电业公司参加共同组织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附件2),报郑州市化解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时间节点

    列入2016、2017、2018年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要于当年的9月底前完成关闭和验收工作。

    六、部门职责

    (一)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煤矿关闭退出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解决煤矿关闭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产煤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关闭退出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安全稳定。

    (三)市发改委:做好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组织、协调、推动和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落实情况。

    (四)市煤炭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煤矿关闭退出的指导工作;监督煤矿关闭退出中设备拆除和井筒关闭工作;对地方主体关闭退出煤矿的相关证照进行暂扣,并上交省工信委保管。

    (五)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关闭退出煤矿做好职工安置、从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关闭退出煤矿剩余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退库工作。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吊(注)销关闭退出煤矿的采矿许可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关闭退出煤矿剩余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退还工作。

    (八)市工商质监局:负责依法注销关闭退出煤矿的营业执照。

    (九)市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退出煤矿的民用爆炸物品。

    (十)市电业公司:负责依法办理停电手续,协助产权单位拆除关闭退出煤矿供电设施,并做好告知、备案工作。

    (十一)省属煤炭企业和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落实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方案规定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乡(镇)政府要组建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制定本区域煤矿关闭退出方案,督促煤矿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善后事宜,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责任。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产煤乡(镇)政府做好煤矿关闭退出工作。

    (三)维护社会稳定。产煤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维护稳定,把责任层层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到责任到人。要完善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督查检查。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分解落实年度煤矿关闭目标任务,确保按时完成。煤矿关闭工作期间,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


    附件:1、登封市煤矿关闭验收表(兼并重组煤矿)

          2、登封市煤矿关闭验收表(地方煤矿)

          3、煤矿关闭标识牌制作样本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