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7-00001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审计
  • 2016-12-27
  • 2016-12-27
  • 意见
  • 登政〔2016〕27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补充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实施意见》(登政〔2007〕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使用上级的专项资金或被确认为重点工程和惠及民生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一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视情况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支付给社会中介机构。市本级的建设项目列入市本级预算;乡(镇)区、办的建设项目列入相应乡(镇)区、办预算;市属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列入相应项目成本。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中含有审计费用的,由上级资金解决,并列入项目成本。

四、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五、跟踪审计

市审计局应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实施全程审计监督,进行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内容: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审计。

(四)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计。

(五)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落实情况审计。

(六)对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审计。

(七)对政府投资项目会计核算情况审计。

(八)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审计。

(九)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

(十)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税费审计。

(十一)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跟踪审计评价。

六、工程变更及隐蔽工程审计与管理 

(一)工程变更:施工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结算,除不可抗拒力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当执行以下程序:经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申报、设计(勘察)单位同意、监理签字、业主认可、财政及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签证;重大变更或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变更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签批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二)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则按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不存在施工变更,其隐蔽工程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共同现场签认,对影响造价较大的隐蔽工程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审计、财政等相关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核实。

(三)工程变更及隐蔽工程不按程序办理的,要建立惩戒措施。对不经审签的变更和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将不予审计和结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工程项目未按程序办理或随意变更的违纪问题移交市纪委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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