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煤矿分级包矿制度和安全监管责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安委办明电〔2016〕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23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安全包矿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6〕4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登封市煤矿分包领导及驻矿人员职责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领导分包职责
(一)督导市安监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责任。
(二)督导市煤炭、国土、公安、电业等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三)督导产煤乡镇(区)履行属地行政管理职责。
(四)定期听取相关部门及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并现场督导检查煤矿驻矿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产煤乡镇及煤炭管理部门科级领导包矿职责
(一)及时准确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动态,监督煤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监督煤炭企业包矿领导及驻矿人员按要求驻矿盯守,不定期对分包煤矿进行检查。
(三)定期听取驻矿人员工作汇报,监督驻矿人员责任落实到位。
(四)督促煤矿按照“八查”(查煤矿超层越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查淘汰退出情况、查“六大系统”、查采煤工艺和方法、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查通风系统、查安全生产投入)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煤矿协调相关部门限制供电和停止供应火工品;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协调相关部门停止供电及火工品供应,严防明停暗干等。
(六)督促煤炭企业排查并制止所属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证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的“五假五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产煤乡镇及煤炭管理部门驻矿人员驻矿职责
(一)及时准确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动态,督促所驻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二)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
(三)督促煤矿落实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四)监督复工复产和隐患整改煤矿严格按批复人数及作业地点进行作业。
(五)督促煤矿按照“八查”(查煤矿超层越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查淘汰退出情况、查“六大系统”、查采煤工艺和方法、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查通风系统、查安全生产投入)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对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证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的“五假五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制止不了立即上报(举报电话:62876300 62872088)。
四、煤管站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
(二)负责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性监督检查。
(三)督促煤炭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对上级部门查出的隐患进行复核。
(四)指导煤矿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五)及时按要求报送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各种信息、数据、资料。
五、煤炭企业包矿领导及其驻矿人员职责
(一)督促所包煤矿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
(二)组织煤矿按照“八查”(查煤矿超层越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查淘汰退出情况、查“六大系统”、查采煤工艺和方法、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查通风系统、查安全生产投入)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坚决制止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停工停产煤矿除通风、排水以外的其他人员入井,主井绞车或皮带违规运行;隐患整改煤矿未实施停工停产;复工复产煤矿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规定复工复产验收,复工复产煤矿违规组织生产,技改煤矿借技改之名违规组织生产,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证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的“五假五超”等。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谁分包、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职责落实到位,督导措施到位。
(二)各产煤乡镇(区)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停工停产煤矿的巡查,严防私自进行井下作业,对停止通风排水的煤矿,要督促煤矿对各个矿井口和其它危险区域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并对本单位派驻人员严格管理,防止空岗、脱岗。
(三)市煤炭管理中心要加强对驻矿监督官的岗前业务培训,同时针对驻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专业指导。
(四)市驻矿监督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驻矿人员的日常管理,对驻矿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督查,对不履行职责的驻矿人员全市通报并由派驻单位严肃处理。
(五)对未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分包煤矿安全生产出现重大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