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7-00022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煤炭
  • 2017-01-19
  • 2017-01-19
  • 通知
  • 登政〔2017〕6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郑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深刻汲取兴峪煤业“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进一步举一反三,迅速扭转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1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和煤炭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加强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大力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促进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煤炭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煤炭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层层落实责任。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持续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等符合相应要求。

(四)规范生产技术管理。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组织定员,合理组织生产,严格管控采掘头面数量和作业人数,推进“一优三减”(优化系统,减面、减产、减人)工作,推广“一井一面”集约化生产模式,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五)强化职工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实操技能培训,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六)落实煤矿安全包保制度。从即日起至2017年3月底,实行煤矿企业领导安全包矿和专人驻矿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监督职责。

(七)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隐患分级管控机制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制度,根据安全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等细化本企业(煤矿)的安全隐患分级标准,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标准。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等级安全隐患的治理、督办和验收等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现隐患闭环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八)加强重大灾害治理。突出抓好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并开采同一煤层矿井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严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划分非突出危险区域。加强瓦斯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国家煤监局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和省政府瓦斯防治“双十条”,严格执行“双六”指标。深化水害综合治理,落实“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探掘分离、先探后掘”规定。

(九)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源头控制,省属国有煤矿由集团公司、地方煤矿由市煤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有生产矿井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没有安全隐患的系统和工作面评估结果标显为绿色,按规定组织生产;存在一般隐患且能即查即改的系统和工作面评估结果标显为黄色,整改后恢复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统和工作面评估结果标显为红色,立即停产整顿。

(十)依法依规生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履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杜绝“三违”、隐蔽采掘工作面、“五假五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生产等违法违规现象。

三、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一)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加强属地安全监管,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包矿和驻矿制度,做到职责落实到位,督导措施到位,确保停工停产煤矿不违规作业、复工复产煤矿严格履行验收程序、生产煤矿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包矿领导干部发现煤矿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于长期停工停产、不具备驻矿条件的煤矿,要采取定期巡查等适当措施,严防违法入井作业。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定期不定期组织安监、煤炭、公安、国土、电力等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五假五超”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要依法实施停产整顿、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三)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省、郑州市有关精神和《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登政文〔2016〕124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登政〔2017〕1号)有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推广“告知式”执法和“审计式”检查模式,坚持“企业自查出且按规定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整改的,免予处罚;企业自查未发现而集中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自查发现但未制定整改措施的隐患,顶格处罚”的原则,继续对辖区所有煤矿组织开展“拉网过筛、解剖麻雀式”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强化分类管控

(一)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矿井。要责令立即停工停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产煤乡镇政府要加强巡视检查和驻矿盯守,电力部门要限制供电,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省属煤矿和地方煤矿分别由省属煤业集团和市政府按期依法组织实施关闭退出。

(二)停工停产矿井。对停工停产矿井,电力部门要限制供电,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民爆物品,只允许通风、排水、检查瓦斯。入井人数按井型确定:原则上15万吨/年矿井每班入井人员不得超过5人,15-30万吨/年(含)矿井每班入井人员不得超过10人,30-60万吨/年(含)矿井每班入井人员不得超过15人,60万吨/年以上矿井每班入井人员不得超过20人;有特殊情况的,兼并重组煤矿和地方主体煤矿必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市煤炭管理中心同意并备案,省直属煤矿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市煤炭管理中心备案。对长期停工停产矿井,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产煤乡镇政府驻矿人员要切实负责,盯死看牢;驻矿办要加强巡查,及时通报。

如果发现有民爆物品、限电管控不到位现象,将从严追究公安、电力部门的责任。

从即日起至2017年3月底,没有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不再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复工复产煤矿因故停工停产要复工复产的,必须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三)隐患整改煤矿。对隐患整改矿井,要一律停工停产,并按停工停产煤矿对其加强监督。

(四)正常生产煤矿。正常生产矿井要加强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强化现场管理,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以“八查”为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五假五超”等违法违规行为;煤炭企业驻矿人员要监督矿井积极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明确各乡镇、相关局委职责

    (一)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扎实开展辖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停工停产煤矿实施严格监管,严防煤矿私自复工复产,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二)市煤炭管理中心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全市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按上级要求开展好煤矿安全大检查,定期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煤矿“五假五超”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三)市公安部门要加大火工品管控,对列入2017-2018年关闭退出煤矿、停工停产煤矿停止审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四)市电力部门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对列入2017-2018年关闭退出煤矿要限制供电,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停止供电。

(五)市国土部门要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安监部门要加大综合安全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积极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

(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4号)中14类依法关闭情形之一的,由市煤管中心和所在乡镇政府尽快进行甄别核实,甄别期间严禁批准实施技术改造和复工复产。

(二)进一步推进煤炭主体企业兼并重组。鼓励煤炭主体企业再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单一煤炭主体企业生产规模全部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七、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一)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以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抓手,督促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落实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包矿驻矿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主体责任和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严厉责任追究,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上限处理。对政府监管职责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打击非法违法不力、复工复产把关不严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超前问责制度。对不执行上级停工停产(整顿)指令偷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瓦斯超限、突出预兆、透水预兆仍然组织生产,不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冒险蛮干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超前问责。

(四)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联合机制。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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