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7-00144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非法开采,整治
  • 2017-06-13
  • 2017-06-20
  • 通告
  • 登政〔2017〕23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非法开采砂石集中整治及监管责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非法开采砂石集中整治及监管责任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3日

登封市非法开采砂石集中整治及监管责任规范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中关于登封市砂石管理要求,规范监管责任和标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石行为,依据林地、耕地、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固定现状
  按照《郑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第五环保组反馈意见整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郑办网〔2017〕13号)要求,全市范围内未通过复工验收的采砂、砂石加工行业继续产整顿。同时,固定非法采砂现状,为实施监管责任倒查、规范后续监管提供客观基础。市国土资源局每月向市政府报告各涉砂乡镇(区、办)固定工作进展情况。
  (一)非法开采形成现状的固化(即时启动,加快推进)
  1.涉砂乡镇(区、办)立即在本辖区内开展排查活动,逐个标明非法采砂处(点)准确位置、四至边界,查明土地权属(具体到村组(居委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人、以农村土地流转或出租等名义的受让人或管理人等),形成卷宗。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要根据涉砂乡镇(区、办)要求,从便于查实违法行为、便于监管的角度,给予单个(片)采砂点具体确定工作的业务指导。跨辖区的采砂点,乡镇(区、办)就固化工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研究处理。
  2.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对于乡镇(区、办)确定的具体合围,根据各自职责界定土地性质,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对每处实施坐标定位、开采现状(规模)勘测、采砂量测算、破坏程度等鉴定。同时,每处非法采砂点实施固定编号管理、形成卷宗。
  对于新发生的非法开采,参照以上要求固定现状。对于因技术水平确实无法提供相关鉴定的,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应书面报告(并附中介机构意见)市政府批准后,指导相关乡镇(区、办)以开展恢复治理的方式固化现状。
  同时,国土资源局、林业局针对可能涉及的非法占用、转让土地、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
  3.乡镇(区、办)每确定一处违法采砂点后,应立即通知嵩管委、文物、水务等相关部门,该部分单位应在接通知后7日内书面确认并反馈该区域是否属于禁采区。
  4.以每个(片)采砂点为单位,所在乡镇(区、办)与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形成的以上卷宗相互移送一份;同时,由所在乡镇(区、办)将相关卷宗整合后报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
  (二)2015年6月15日以来的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固定(乡镇每通报一处非法采砂点之日起7日内)
  1.针对乡镇(区、办)确定的每处非法采砂点位,相关乡镇(区、办),及国土、林业、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煤炭、嵩管委、文物、水务、公安等部门,分别调查核实以下工作内容,形成调查报告并交由开采点所在乡镇(区、办)收集整理、对应归档备查。调查报告重点列明以下内容:
  (1)本单位以各种名义下发的审核、核准、批准开采文件,收取的费用。必要时,市政府另行安排市审计局进行抽查审计。
  乡镇(区、办)同时负责核查采砂点所在村组(居委会)、农户等权属人以土地流转、运输通道损坏或占用土地、保证金等名义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时间、数额等。
  (2)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监管责任人员信息(应含相关副职、正式在编人员、村组干部;期间调整的,标明责任期间);历次发现违法开采的时间和违法情况、采取措施以及向其他有权处理的单位移送情况;行政执法权责单位基于自行发现、其他单位移送后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等及决定落实结果;非法开采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情况。
  2.供电公司根据乡镇(区、办)提供的砂石加工点基础信息,核查并书面反馈每个砂石加工点涉及的供电行为的电管所负责人、电工。同时,根据供电合同、事实供电行为、电费缴纳人等信息,确定用电人姓名、电费缴纳期间和金额;报告历次收到乡镇(区、办)及相关部门要求向非法砂石开采、加工点停止供电通知后的落实情况。
  3.市工信委(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统计各采砂区域每月监控运出砂石量的基本数量;每个砂石开采点相关费税收取或代收情况。同时,会同乡镇(区、办)核查每个砂石加工点现存砂石数量、主要来源。
  4.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乡镇(区、办)提供的基础信息,统计并书面反馈每个非法砂石开采点、加工点实际纳税信息。
    (三)固定工作要求
  涉砂乡镇(区、办)要立即成立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固定工作机构。其他责任单位要安排专门力量主动对接,工作成果应由单位集体研究,每处采砂点单独成案成卷、形成报告;涉及附属印证资料的一并提交复制件(涉密资料除外),书面移交相关乡镇(区、办)动态档案管理。现状固定成果作为后续监管工作责任认定和落实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局每月向市政府汇报现场固定总体工作进度,涉砂乡镇(区、办)每月至少向市政府汇报一次单位配合情况。
  市政府将适时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对非法开采现状固定工作进展质量和效率进行业务评价。监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对现状固定工作进行专项跟踪监督。
    二、警示宣传(与固定工作同时启动,长期坚持)
  为依法惩治新发生的砂石非法开采行为,及以运输、收购加工等方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依法应当没收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防止损毁、隐匿、毁灭证据,固定相关违法行为人“明知非法开采”的基础,要立即开展宣传工作。
  (一)向非法开采砂石行为提供土地的村组、农户等的警示宣传
  本方案印发后7日内,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林业、公安、农委、工商质监等部门,拟订并向乡镇(区、办)提供责任书模板,主要内容:一是根据农用地流转、土地(林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规定,敦促将土地违法交由他人非法采砂的村组(居委会)、农户等,立即报告土地去向,并以限期收回流转等方式交付的土地,纠正违法行为。二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于非法采砂,但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不报告土地流转等去向的,涉嫌的非法转让土地、非法采矿或为其提供条件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乡镇(区、办)负责每个涉砂村组、农户责任书的签订、监督、落实工作。本方案印发后15日内,责任书签订到位、存档备用。每份责任书应载明乡镇(区、办)具体经办工作人员,确保签订工作真实、到位。
同时,乡镇(区、办)负责制定并落实村组干部在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职责、责任追究措施。
  (二)向不特定对象及砂石运输、加工等经营从业者的警示宣传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公安、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于本方案印发后7日内制作并联合发布警示公告,主要内容:一是禁止进入非法开采区域进行作业,禁止运输、收购加工等形式转移、变卖、隐藏、故意毁损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否则,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法释〔2016〕25号等规定,依法查扣和没收用于非法开采的矿产品、钩机、铲车和运输车辆等专用工具。二是对于非法处置行政机关查封财物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拘留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为非法开采提供条件的行为依法处罚。
  (三)宣传方式及要求
  各乡镇(区、办)负责本辖区内相关村组及农户、运输车辆、砂石加工点、铲车和钩机等专用工具所有者、经营者警示公告的书面送达。同时,在已发生、易发生砂石非法开采现场树立固定公告宣传标志;采取有效措施动态公布合法开采及加工企业名单。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交警配合,以业务培训、书面送达等形式,向运输车辆所在企业、驾驶员,铲车和钩机等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广泛宣传警示公告。
  书面宣传的核心目的是固定相关人员已经明知公告内容,为后续打击处理固定必要条件。必须保存含有接收人基本信息的签名回执并存档备用。同时,应载明具体经办工作人员,确保宣传告知工作真正到位。因怠于履职警示宣传不到位,尤其是发现进入曾经进入相关区域的专用工具、运输车辆但未告知到位,影响后续查控措施和案件办理的,严格追究责任。
  宣传告知存根复印件,各责任单位同时交由相关乡镇(区、办)存档备用。
  三、非法采砂、砂石加工行为的打击处理和后续监管(即日启动,长期坚持)
  (一)已经发生的非法采砂等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二)非法采砂现场日常管控
  乡镇(区、办)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参加,在临近本辖区砂石非法开采点位、运输通道出口等便于控制违法开采、运输等行为的位置,科学设置常设监管点,24小时盯守,人员轮换、措施不间断。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即时通知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林业等单位安排执法力量,各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0分钟内到位,迟延、空岗、执法力量不足的,乡镇(区、办)即时向市政府报告。
  对于现场发现、未进入公安交警及交通运输执法范围的非法采砂的钩机和铲车等专门工具、收购或转移砂石的运输车辆、非法开采砂石(含正在实施运输转移),市国土资源局应立即依法作出证据保全等控制决定,可以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先行异地保存;需要查封扣押、但情况紧急且超出国土资源局法定权限的,即时通知工商质监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先行实施查封扣押、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并可适时送交国土资源等单位继续办理。
    2.已经进入公安交警及交通运输执法范围的非法砂石运输车辆,交警、交通运输除依法查处外,由执法人员通知国土执法力量、相关乡镇(区、办)监管力量20分钟内到场,负责调查核实砂石来源等、依法处理。
  市公安局(含交警)牵头,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安排24小时执勤力量,在易发生非法采砂区域附近的主要通道等附近巡查;要保障接到乡镇(区、办)等通报后20分钟内赶到现场,依法处置。
  对于责任单位贻误工作时机的,负有通知义务的单位应即时向市政府报告。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货源地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防控工作。
  4.相关乡镇(区、办)负责安排足够力量协助执法,并依据国土资源局、工商质监局的决定,落实查扣财物保管等措施;涉及非法采砂管理和劳务人员的现场登记身份,并予以警示告知。行政执法受到阻碍的,国土资源局等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控制或协助控制。
  5.对于合法采矿权人主张查处的采砂点位于其合法开采区、系合法采砂的,国土资源局应立即核查该采区当前实际开采状况是否符合当初核定、许可内容;并调查处理该采砂点是否存在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该类情况必须书面向市政府报告,通报所在乡镇(区、办)。
  同时,国土资源局应通知环保、安监煤炭等部门启动相关执法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应即时通报国土资源局、相关乡镇(区、办)。
  6.对于批准复工生产、加工的砂石企业,相关乡镇(区、办)要会同国土资源局、工信委,指导相关企业砂石外运车辆行驶相对固定的通行道路、并随行设置砂石来源相关标志。
  (三)违法提供土地的管控
  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根据乡镇(区、办)提供的情况,对于向非法采砂提供土地的村组、农户等,不履行收回土地等纠正违法行为的法定义务、不按规定时间报告土地流转等去向的,立即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的非法转让土地、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及时向相关乡镇(区、办)书面通报。乡镇(区、办)应作好协助执法工作。
  该项工作整体由国土资源局汇总,每月至少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向所在乡镇(区、办)通报一次。
  (四)砂石加工行业的管控
  工信委(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一是对砂石加工点进出砂石数量、来源等进行监控,每月至少向乡镇(区、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通报一次。二是书面向砂石加工者宣传当前形势、收购来源不明砂石的法律责任。三是继续加强合法开采企业调运单管理。
  (五)执法结果要求
  1.各相关单位。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行为获取的砂石,用于非法采砂的钩机、铲车、运输车辆等专门工具,以及明知非法采砂而提供土地、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土地、林业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严格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没收等处理。
    2.涉砂乡镇(区、办)牵头,每发现一起非法采砂,即时通知嵩管委、国土、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安监煤炭、文物、水务等具有行政监管执法权的其他单位,责任单位应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反馈乡镇(区、办)。具有法定执法权责的单位认定相关行为不属违法行为、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因证据等问题无法查处或决定不予处理的,应形成专题报告并通报相关乡镇(区、办),并载明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和办案责任人。
  乡镇(区、办)的通知义务,不排除相关单位主动监管的工作责任。
  3.执法单位的立案、强制措施、结案等情况,应即时书面通报违法行为所在乡镇(区、办),由乡镇(区、办)整理后报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负责每月向市政府报告。
  (六)执法协作
  1.市公安局对于国土资源局等认为涉嫌犯罪需要移交的,应根据《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等予以处理,不得以材料不全而不予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并送达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对于需要补充调查,应3日内提出补正要求。对于国土资源局难以单独完成的,公安局应及时予以协助,必要时由公安机关自行调查。同时,指导其确定调查、评估认定等重点环节和标准等。
  为解决国土资源局等行政执法中查封、扣押权限、时限的法定权限问题,符合条件的公安局当快速立案,并对相关涉案物品,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可以交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
  2.市国土资源局对于与工商质监局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及涉嫌犯罪移交过程中存在相关争议或障碍时,应即时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协调,或商请市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研究指导,按程序处理。
  3.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大对砂石开采、加工行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涉税违法行为的监控和处理,及时向所在乡镇(区、办)、市国土资源局通报。
  4.供电公司要严格禁止向非法开采、加工砂石作业供电。接到乡镇(区、办)、相关行政职能单位提供的、属于非法行为的资料或市政府的通知后,迅速落实断电措施,并重点监管;严控其他用户擅自向非法开采、加工者供电。停止供电措施落实不力的,乡镇(区、办)即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及时向相关乡镇(区、办)通报砂石开采、加工单位供电情况;严格相关审查工作,杜绝为非法行为供电。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负责接收、汇总整理责任单位的工作汇报和建议。每月组织一次例会,并适时向市政府报告非法采砂、砂石加工整治工作、监管责任单位职责履行情况。
  各责任单位推进中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立即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或相关市领导报告。
  (二)法律政策保障
  加强法律政策保障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各明确一名副职并安排业务力量配合,为非法采砂、砂石加工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政策支持。
  (三)履职监督保障
  严厉惩处行政执法等国家工作人员向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制度制定或落实不到位、巡查报告制止不力、怠于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措施的作出和执行、怠于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等渎职行为。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对于非法开采、加工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放纵采砂等渎职行为的举报线索,应立即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并向监察局、检察院提供,同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正确履行职责。
  发生问题,但落实不了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单位,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人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每月至少向市政府报告一次相关情况。
  (四)科技保障
  强化巡查监管科技手段,市公安局牵头,尽快整合、增加视频监控设备;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非法采砂严重的区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无人机等进行巡查,鼓励大金店镇等单位先行先试。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情况及时通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及相关乡镇(区、办),实行信息共享。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本方案印发后7日内,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分别根据各自职责,商相关乡镇(区、办),完成现状固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本方案印发后15日内,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乡镇(区、办)配合,以“乡镇(区、办)以巡查、制止、报告和协助落实相关执法措施为主要责任,国土资源局以作出认定、行政执法决定和业务指导、涉罪行为移交等为主要责任”的原则,细化日常监管和协作的要素、标准、程序、时限等。国土资源局于本方案印发后15日内,完成现有合法砂石开采企业恢复生产验收标准、恢复治理监管办法。于本方案印发后15日内,市工信委牵头,相关乡镇(区、办)配合,完善砂石加工行业管理办法;同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乡镇(区、办),持续推进砂石开采和加工企业一体化模式。
  (二)本方案印发后7日内,对砂石开采、加工负有巡查等监管执法职责的其他行政单位,应再次明确责任区域、人员分工、工作标准、处理时限和程序等,送相关乡镇(区、办)。
  (三)为促进本方案的整体实施,本方案印发后7日内,各责任单位确定一名主管副职及联系方式,作为总联络人负责此项工作,并送乡镇(区、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
  (四)停产整顿期间,相关乡镇(区、办)于每月25日前根据各责任单位提供的资料,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汇总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梳理后向市政府报告全市进展情况、监管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等。
  此次停产整顿结束后,国土资源局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