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7-00160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
  • 2017-09-08
  • 2017-09-30
  • 通知
  • 登政〔2017〕26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8日        


登封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促进地下管线信息共享,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应急安全管理提供服务,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规〔2015〕34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登政办〔2015〕62号)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市地下管线信息获取、建库、系统建设、数据更新、信息共享、分发服务、系统维护、安全保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概念界定1】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建成区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四条 【概念界定2】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信息,是指描述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空间位置、空间关系及其它特征等信息。

第五条 【概念界定3】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以GIS软件为平台,以数字地图为基础空间数据、以地下管线的空间信息数据和属性信息数据为资源,通过数据库实现管线信息管理、查询、统计和分析,为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以及相关应用提供服务和决策支持。主要包括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和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管线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管线的规划管理、管线信息的普查、收集、更新、利用及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和管理。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营、日常管理维护和专业管线信息化建设工作。市发改、财政、水务、工信、公安交警、交运、市政园林、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信息管理原则】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共建共享、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市人民政府组织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管线单位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八条 【空间参考】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采用西安1980平面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系统,并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联系。

第九条 【时间参考】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中的日期应采用公历纪元,时间应采用北京时间。

第二章  信息获取及更新

第十条 【管线信息获取】管线信息的获取包括地下管线普查(修补测)、地下管线竣工验收以及管线权属单位的数据汇交等形式,信息获取应满足国家、郑州市及我市技术规范,并建立监理和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管线信息更新原则】地下管线信息更新应遵循及时性、一致性、同步性、安全性等原则。

第十二条 【数据汇交及提供】因《登封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管线探测普查工作已于2016年6月30日完成,为确保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及准确性。各管线权属单位如有在2016年6月30日之后新建、扩建、改建、废弃的地下管线工程,请务必在本办法印发实施后向市管线信息管理部门汇交符合管线信息入库格式标准(见附件)的专业管线数据资料,包括管线数据、更新说明等;管线权属单位对汇交数据的质量负责。市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应出具汇交凭据,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后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数据大规模更新后,市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按专业将数据提供到各管线权属单位,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核查并向市管线信息管理部门提交符合入库要求的成果数据,市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竣工信息更新】建设单位应当将符合管线信息入库格式标准(见附件)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和测绘取得的地下管线工程现状图,在项目完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管线信息主管部门汇交。对汇交的数据,市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应出具汇交凭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后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三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四条 【系统建设原则】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遵循先进性、可行性、实用性、标准化、高效性、安全性等原则。

第十五条 【系统建设分工】市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应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完善专业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各单位对纳入系统的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系统建设质量】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实施规范的技术与质量管理,及时形成记录,实现技术与质量问题的可追溯与可控。

第十七条 【避免重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不得重复建设。

第十八条 【系统架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宜采用先进的技术架构,方便快捷地构建管线应用与服务。

第十九条 【系统功能】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包括管线数据监理与入库、管线数据动态更新、数据管理与可视化、管线数据决策支持、管线管理、数据共享交换、管线档案管理等功能。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功能应满足各专业需求。

第四章  数据库建设

第二十条 【设计原则】地下管线数据库设计应遵循规范化、完备性、开放性、实用性、安全性、先进性、现势性等原则。

第二十一条 【设计要求】地下管线数据库应包括历史库和现状库,其内容与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基本内容】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基本内容应包括地下管线信息、基础地理信息、行政区划、地名地址等。地下管线信息应包括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空间数据、属性信息及相应的元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13923的规定,行政区划及地名地址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第五章  交换及分发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交换模式】属性信息的数据交换宜采用XML格式或关系数据库格式,元数据交换宜采用XML格式。数据交换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信息服务】地下管线信息采用的接口服务应符合国家地理信息服务或OGC服务等相关标准,功能上应包括地下管线目录服务、管线数据服务、管线网络地图服务、管线空间分析服务等。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型】市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应提供下列综合地下管线信息服务:

(一)管线图打印(综合管线图、专业管线图等);

(二)电子数据提供;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建共享。

地下管线信息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管线权属单位查阅、利用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无偿提供。

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查阅管线信息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七条 【服务流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的查询、利用,应按市管线信息管理部门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第六章  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地下管线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明确规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国家秘密地下管线信息的程序,并配备具有相应的保守国家秘密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储存国家秘密地下管线信息的库房、计算机等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九条 【秘密标识】市管线信息管理部门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标明秘密等级。使用属于国家秘密地下管线信息的单位,应当由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人员到提供部门或机构领取。

第三十条 【服务要求】市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应采取软件或硬件的形式对管线信息进行加密,除用于数据核查或修改工作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应保持地下管线数据的只读性和加密性,不得擅自对获取的管线数据进行解密、修改、涂改、仿造、增删。

第三十一条 【秘密许可】属于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未经提供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单位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利用及回收】委托有关单位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的,委托单位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当收回其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被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或者向第三方单位提供。

第三十三条 【涉密系统管理】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地下管线信息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秘密】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监销;使用单位自行销毁的,还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第七章  信息系统维护

第三十五条 【维护计划】市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及各管线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维护年度计划,保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针对突发情况,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六条 【升级计划】市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及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数据库系统管理、数据库系统性能调整、管线信息系统及硬件升级制度,保持系统的技术先进性。

第三十七条 【维护费用】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年度维护经费列入市信息化年度维护经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软硬件升级经费列入市本级信息化年度财政资金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罚则】违反本办法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管线信息入库格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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