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7-00162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宪法宣誓
  • 2017-09-11
  • 2017-09-30
  • 通知
  • 登政办〔2017〕43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1日

 

登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宪法宣誓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做好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宪法宣誓工作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和《登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副职,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乡科级领导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规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股级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宣誓仪式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指定场所举行,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参加宣誓人员所属单位应当选派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股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宣誓仪式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等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四、宣誓场所要求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当有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宣誓程序

(一)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三)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六、宣誓仪式要求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宣誓人中指定1人为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同时自报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七、其他有关要求

(一)宣誓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

(二)已经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四)组织宣誓的单位应当保留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