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7-00482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管理,通告
  • 2017-07-25
  • 2017-07-28
  • 通告
  • 登政通〔2017〕12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城市建筑垃圾(渣土) 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渣土车”)的管理,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

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营的渣土车运输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取得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等证件;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三项准入”(即渣土运输公司、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公司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清运车辆达到当地行业管理部门规定要求;车辆必须手续完备、使用合格燃油并达标排放;驾驶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和“四统一”(即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渣土运输车辆要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冲洗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即“黑渣土车”)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二、严格行政管理

自2017年7月25日起,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禁止“黑渣土车”通行。对使用“黑渣土车”的施工工地,一律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并依法依规追究业主单位、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属地政府的责任。

三、严格依法处罚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保、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黑渣土车”发现一辆、滞留一辆、处罚一辆,落实“四方惩处”,依法处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进行渣土运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法处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依法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依法处罚;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燃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尾气排放超标等运输车辆,由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对使用报废、拼装车辆、无牌无证、故意污损遮挡号牌、闯红灯、闯禁行、超速、野蛮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严格处罚。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环节监管人员名单,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实施意见和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和失职渎职责任。对渣土车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从严追究肇事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承包人、管理人的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以及垄断市场经营、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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