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7-00483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矿产,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通告
  • 2017-08-02
  • 2017-08-10
  • 通告
  • 登政通〔2017〕13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维护依法有序的开采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2017年8月5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依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各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产开发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产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

二、在我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等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被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均属非法采矿行为。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全市境内凡有上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或撤出采矿及破碎加工设备、机械车辆,充填或整治采矿场地、恢复地表植被,并于通告发布10日内主动到市国土资源局、安监煤炭局、工商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接受处理。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的,各乡镇(区、办)人民政府按照“切断电源、拆除工棚、充填矿坑、遣散人员、恢复植被”的标准予以取缔;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依法查封、扣押其专门用于开采的机械设备、车辆、工具等;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全市所有矿产开采企业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境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一律停产整顿。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非法开采提供电力、机械设备、民爆物品、堆放场所等便利条件。对非法制贩、使用储存爆炸物品和为非法矿点提供雷管、炸药,以及非法破坏林地资源、私接电源、无照加工经营矿产品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市公安局、林业局、工商质监局、电业公司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党员干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纵容,包庇非法开采行为或为非法开采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乡镇(区、办)人民政府承担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督、制止主体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措施,严格执法,确保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取得实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向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举报非法采矿行为,支持和配合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国土资源局,12336;安监煤炭局,12350;工商质监局,12315;环保局,12369;林业局,62856110;监察局,12388。

    特此通告。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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